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云审发[2010]23号) 下载本文

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符合项目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是否建立确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会计核算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筹资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专户存储;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成本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的真实、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形成、移交的真实、合法性。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单项工程项目是否按概算内容建成,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本归集,概算执行情况及超概算原因分析; 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件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统供材料结算是否准确无误,确认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已包含统供

材料及价差;

4.建安工程投资是否与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一致,财务与工程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二)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内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概算外投资的问题; 2.设备成本核算是否准确,设备的买价、运杂费、采保费及安装调试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3.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待摊投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正确,主要包括: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征地手续是否完备,征地及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是否真实、合规;

2.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

3.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是否真实合规;

4.临时设施费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5.负荷联动试车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试运行结束前发生,与正常生产费用的划分、试车收入的处理等是否存在问题;

6.借款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存款利息及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冲减工程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是否存在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

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四)其他投资审计主要审查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养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概算范围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其他事项审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使用资产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交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抽查,房屋建筑屋为100%,设备不低于50%,流动资产不低于50%。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主要审计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资产保全原则,核销基建支出的情况。

(三)尾工工程的审计。尾工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后,批准建设内容的未完配套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尾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有无擅自增加的项目,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物资采购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环节,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二)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相符;

(三)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各单项、单位工程、设备等是否与概算、送审结算相符,界定各施工单位、合同段的范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则规范,是否准确; (五)各类费用计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六)材料价格是否执行了甲乙双方约定或符合工程所在地同期的市场情况,材料用量及损耗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七)有关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理;

(八)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及业主代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适应; (九)结算是否存在重复或疏漏。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复核。对竣工决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过内部审计的项目,其工程结算复核可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的要求采取抽样审计的方法进行。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抽样样本要选择影响项目造价较大的主体工程或工程量大、价高的单项、单位工程;

(二)结算审计抽样样本量,应当利用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和对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规模分段确定: 1.建安投资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抽审10%; 2.建安投资10-50亿元的,抽审15%; 3.建安投资5-10亿元的,抽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