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
5.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应把工程结算审核作为重点之一);
6.审计组内部沟通与协作配合关系及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8.其他有关内容; 9.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
根据审计需要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并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办理资料借用、移交手续,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 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审计人员应在审前调查阶段取得的审计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审计按以下主要步骤进行:
1.接收、收集竣工结算资料;
2.踏勘现场,对各单项、单位工程的结算资料进一步核实、汇总; 3.在造价审计负责人的组织下,与被审计单位的结算编制专业人员核对结算情况;
4.在审计组长的组织及建设单位的配合下,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审,并办理签章定案手续。
(二)财务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踏勘现场,了解项目情况,收集项目资料;
2.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报表分工实施审计;
3.完成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结果的对接,并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会审,听取各方意见; 4.调整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效益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收集项目效益评价招标、行业标准等效益审计资料;
2.实地了解、分析项目完工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3.根据效益审计情况,对项目立项报告中效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的最终结果应纳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编写,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审计组所在
部门要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是否采纳,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交审计决定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按照审计机关归档要求对项目立卷归档。进行项目资料电子信息处理。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织机构(如下框图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
(一)土建工程造价审计:以土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土建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合理性,确定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造价。
(二)安装工程造价审计:以安装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确定安装工程建安投资及设备投资。
(三)项目管理及其他专业造价审计:以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相关专业工程结算。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会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支出及资产形成的真实、完整、合法情况。 (六)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报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单位概算执行情况,分析超概算或概算节余原因,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
(七)经济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实际的经济数据(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与可行性报告分析数据是否一致,并分析差异原因。
(八)社会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为主,职责是审计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当地的就业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对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环境生态效益审计: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环境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项目环评报告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填埋和噪音是否达标,是否实现循环利用,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无环保设施闲置现象。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程序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项目建设的主要报建程序是否履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