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文明创
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合建公[2014]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
(合建公〔2014〕16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4年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验收年,也是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最为关键的总测评之年。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测评方法的改进和测评方式的调整,建筑工地文明创建采取集中突击抓的工作模式,已不再适应新的测评方式,需要真抓实干,使文明创建工作持久化、常态化。为切实做好今年全市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1 / 2
(一)职工生活区
1、生活区内配备的职工住宿、食堂、农民工业余学校、厕所、淋浴房及盥洗处等场所,布局合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2、生活区内应设置带盖垃圾桶和清扫保洁工具,应通过建立、落实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保证生活区的清洁卫生。
3、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宿舍内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 4、宿舍内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5、生活区内必须配备灭火器材,衣服、被褥,不得沿街随意晾晒,需晾晒在生活区内的指定场所。
6、确保生活区污水有序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市政道路上。 7、生活区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可冲洗式厕所,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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