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商品采购一杭州刀剪厂 18 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196 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200 贷:银行存款 22 196
(2)直运销售剪刀 10 000把,每把 2元,货款 20 000元,增值税额3 400元,连同垫付的运费 200元,一并向福州五金公司托收,根据专用发票(记账联)及托收凭证(回单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福州五金公司 236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刀类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20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刀类 18 80O
贷:商品采购——杭州刀剪厂 18800
在以上直运商品销售核算中,商品的运费是全部由购货单位负担的。若合同规定运费由购销双方各负担一部分,那末,批发企业在支付供货单位垫付的运费时,对应由购货单位负担的部分,设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对应由批发企业负担的部分,则列与“经营费用”账户。批发企业采用直运商品销售,可以将商品及时供应给工农与生产部门和城乡消费市场,防止迂回运输,加速商品流转,降低商品损耗,节约经营费用,增加企业利润,加快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 四、预收贷款销售商品的核算
批发企业通过预付货款方式采购的短线商品,可以采用则贷款的方式销售商品,以有利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采用这种销货方式,事先应订立预收货款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企业根据合同定预收货款时,并没有转移商品所有权,因此,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当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出专用发票交付对方商品时,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 [例]上海黑色金属公司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向上海自行车飞轮厂销售圆钢100吨,每吨2 580元,合同规定先预收货款30%,在15天后交货时,再收取货款的70%。
(1)2月2日,收到上海自行车飞轮厂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 77 400元,系预收 100吨地回钢 30%的货款,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7 400
贷:预收账款——上海自行车飞轮厂 77 400
(2)2月17日,发给上海自行车飞轮厂A3圆钢100吨,每吨2580元,计货款258000元、增值税额 43 860元。 ①收到厂方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 224 460元,系支付其余70%的货款及全部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4 460
贷:预收账款——上海自行车飞轮厂 180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 860 ②将100吨圆钢按销售人账,作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上海自行车飞轮厂 258 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圆钢类 258 0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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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个人预收的货款和定金。企业按规定预收货款和定金时,记入贷方;发付对方商品,销售实现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已经预收而尚未交付购货单位或个人商品的数额。该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五、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50 000 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 50 000
(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 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 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 590
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 2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25 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 25 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5 00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受托单位为了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填制专用发票,据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并按进价货款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同时借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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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俟结算届期时,将代销商品清单交付委托方,当收到其开来的专用发票时,据以支付货款和增值税额。届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凯乐无线电厂200只星浪牌收录机的代销业务,该机购进单价为550元,销售单价为60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货款。 (1)3月1日,收到200只星浪牌收录机,作分录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 1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 110 000
(2) 3月 15日,销售星浪牌收录机 50只,计货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①反映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 100
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 3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②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收录机类 27 5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③结转代销商品款,作分录如下:
借: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贷: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3)3月31日,收到厂方开来的专用发票,计收录机货款27 500元、增值税额4 675元,当即签发转账支票 32 175元付讫。
①反映商品购进,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675 贷:银行存款 32 175 ②结转应付账款,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贷: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 27 500
“受托代销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收到代销或寄销商品时,记入借方接受代销商品销售后,结转其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销售的代销商品数额。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代销商品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企业在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时,记入贷方;在销售代销、寄售商品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销售的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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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的核算在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采取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其业务程序与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受托方是商品购销双方的中介人,委托方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届时借记“经营费用”账户。 [例]上海百货公司将电化高锅1000只委托江浦商厦代销,该电化高锅购进单价为17.4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代销手续费为7%。 (1)4月1日,将电化高锅交付江浦商厦时,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一委托代销商品 17 400 贷:库存商品——铝锅类 17 400
(2)4月30日,对方送来代销商品清单,代售了电化高锅600只,计货款 12 000元、增值税额2 040元。
①填制专用发票,据以按销售处理,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贴款——江浦商厦 14 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铝锅类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②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铝锅类 10 44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10 440
(3) 4月 30日,江浦商厦扣除了代销手续费840元后,付来了已售代销的600只电化高锅的货款及增值税额 13 200元,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 200
经营费用——劳务手续费 840 贷:应收账款一江浦商厦 14 04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在收到代销商品时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法,完全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填制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接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同时注销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时,作为代购代销收入处理。
[例]上海文具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上海包袋厂代销2 000打牛仔书包,每打进价 166元(不含税),售价 180元,增值税率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
(l)l月15日,销售牛仔书包1000打,计贷款 18 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收到支票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 060
贷: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 18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60 (2)同时注销代销商品,作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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