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下载本文

内 部 明 电 签批 秦 省 发往 见报头 盖章 等级 特急 部门号 豫新农合办电[2010 ] 1号 豫机号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县、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参合积极性逐年提高,2010年全省平均参合率达到96.5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和国家与我省签订的医改目标责任书要求,为稳步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推动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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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资金筹集是新农合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保持稳定的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把新农合筹资工作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新农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务必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尽早安排部署,确保2011年度参合率稳步提高。原则上,集中筹资时间8月中旬开始,12月31日前截止。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春节前后,方便返乡农民工缴费参合。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挥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农合政策宣讲,特别是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县(市、区),要深入宣传开展门诊统筹的意义及具体补偿比例、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相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真正取得乡村干部、农民群众和广大乡村医生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受影响。要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广泛告知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和程序,确保其能够按时缴费参合。要积极探索简便易行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

三、明确参合对象

各地要按照深化医改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农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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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各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失地农民、务工农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庭成员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落实筹资政策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农卫〔2009〕7号)规定,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农民个人缴费参合后,要逐户登记造册,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并及时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要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人口数,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规定将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筹 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重点了解各地筹资工作的组织管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一旦发现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不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参合规定、不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及截留、挪用参合资金等情况,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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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责任。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筹资工作进行抽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抄送:卫生部农卫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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