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下载本文

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主观分评审中,评标专家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为零分或满分,或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的评分反映出的评价结论不一致,经现场监督人员指出,对评分情况拒绝进行复核或解释,或作出的解释经评标委员会其他多数成员认定不合理的,视为影响评标公正性,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以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不得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某一投标人的主观分评审情况进行商定;

(四)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评分; (五)评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得擅离职守;

(六)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七)严格遵守评标区和评标现场的各项规定;

(八)对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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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监管要求,予以理解配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

评标过程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无法胜任所评专业的,应立即更换,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区县监督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由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情况报对应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相关情况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数据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按《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适时调整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监管项目,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及时录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区县监管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填写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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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相关考核情况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情况的录入。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系统于考核信息录入当日内短信告知对应评标专家。

第三章 年度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指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一月份,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考核意见,按百分制对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的评标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情况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情况、年度出勤率、继续教育情况三部分组成(附件二)。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80%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通过入库资格审查后,应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上岗培训。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的招投标政策法规教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教育。未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专业知识教育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对应行业的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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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对按要求参加上岗培训的评标专家,统一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证》。评标专家应持证上岗。

评标专家证遗失的,应在遗失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补办。补办期间,评标专家凭身份证和补办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在上一年的12月征求行业和区县相关行政部门意见,于每年的一月份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有关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培训计划外临时增设专项培训的,应及时报告市监管办。未纳入培训计划,且事前未正式报市监管办的新增专项培训,不作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应自培训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更新库内对应专家信息。

评标专家应按培训计划安排,积极参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3次的; (二)参加评标但迟到45分钟以上达到3次的; (三)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次数占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次数超过50%的;

(四)年度出勤率低于4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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