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定
宁建招字[2009]45号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局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投诉。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接受、处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书面投诉的内容,分别不同情况将投诉件分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不属于违法情形的不同意见。
第六条 异议的处理:
(一)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异议及其答复的要求转交给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二)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书面答复进行核查,必要时提请当事人给予更正和补充,直至完整回答投诉人提出的所有问题为止,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给予递交投诉件人以回复。
第七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当面交换意见的,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当面交换意见。
被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当面交换意见,直至处理完成。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件。
第九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接案登记表》,交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经办人按签署的意见办理;
(二) 经办人根据投诉的内容,及时查核被投诉项目的有关基础资料,做好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 经办人提出初步调查的工作方案, 交机构负责人审核; (四) 经办人根据机构负责人审核的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证;
(五)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应当收集整理有关书面资料,拟写调查情况报告;
(六)调查人将调查情况报告、有关书面资料及处理建议报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建议;
(七)将集体研究的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按照行政机关领导审批的意见进行办理;
(八)对投诉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将投诉处理的所有书面材料装订归档; (九) 经初步调查构成违法的,按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投诉事项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被投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调查,投诉不实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载入信用手册,并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