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质量通病防治手册 - 图文 下载本文

2.1.2 施工措施

1 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结筋敷设符合要求。 2 砌筑时,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

土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少于28d。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作好材料进场签证和台帐,不够产品龄期的砌体材料进场后应留置足够时间,严禁不够产品龄期的砌体材料用于墙体施工。

3 砌体材料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提前淋水湿润,有成熟施工工艺的干法施工除外。 4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

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5 非承重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5m,待前次砌筑砂浆终凝后,

再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2.8m。非承重砌体砌至梁、板底时,应预留一定空隙约200mm,间隔至少7d后再补砌顶紧。监理单位应做好墙体施工检查台账,明确每层墙体开始砌筑时间、完成时间、补砌顶紧时间及开始抹灰时间,确保砌体施工停置时间满足本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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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构造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制定构造柱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构造柱钢筋埋置位置正确、混凝土浇捣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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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造柱的柱顶、柱脚应在主体结构中预埋不小于4ф10的钢筋,接驳长度不小于500mm。

(3)构造柱钢筋绑扎完成后,应先砌墙,在留出马牙槎后,再浇捣混凝土。每个马牙槎的高度不超过300mm(或相近的砌体整皮数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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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禁在墙体上交叉埋设线管或开凿水平槽,竖向槽须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后,用机械开凿。

8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不得少于20d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

9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

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不小于200mm。

2.2 室内净高、开间尺寸偏差大

2.2.1六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每隔三层从底层控制点通过预留孔向上投测出楼面控制点,测量主体结构垂直度,控制点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30m,控制点连成的矩形应闭合。

2.2.2每层楼面应弹出轴线,测一次水平,并据此进行上层楼面施工,严格控制上层混凝土楼面的标高。

2.2.3严格按照设计墙、柱轴线位置及几何尺寸立模,墙、柱模板的立模应优先采用焊接钢件的方法限位,即在伸出楼面的墙、柱纵筋外侧,按弹线位置,点焊钢筋头,以控制墙、柱立模的几何尺寸。

2.2.4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做好灰饼、标筋和护角,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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