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
2 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断头侧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散股。线夹尾线宜露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用镀锌铁线绑扎或压牢; 3 同组及同基拉线的各个线夹,尾线端方向应力求统一。 6.5.2 采用压接型线夹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SDJ 226的规定;
2 当采用外爆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 276的规定。
6.5.3 杆塔的拉线应在监视下对称调整,防止过紧或受力不均而使杆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
6.5.4 对一般杆塔的拉线应进行调整且要求拉线收紧即可。对设计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且观察杆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
6.5.5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复查和调整,拉线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盲线;
2 X型拉线的交叉点处应留足够的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3 拉线的对地夹角允许偏差应为1°;
4 NUT型线夹带螺母后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并应留有不小于1/2螺杆的可调螺纹长度,以供运行中调整;NUT线夹安装后应将双螺母拧紧并应装设防盗罩;
5 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应受力均衡。
7 架线工程
7.1 放线的一般规定
7.1.1 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
7.1.2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或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2 对制造厂在线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7.1.3 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的基本规定
电车道 项 目 铁路 公路 (有轨或无轨)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窄导线或架空地线轨:不限制 在跨越档内接头 项目 特殊管道 索道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得接头; 二、三、四级公路:不限制 电力线路 110kV及以上线路:不得接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头; 110kV以下线路:不限制 通航河流 一、二级:不得接头; 三级及以下:不限制 不限制 弱电线路 不得接头 不限制 航河流 不通
7.1.4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2 导线放线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
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 685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其滑车轮槽
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3 对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4 应采用滚动轴承滑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7.2 非张力放线
7.2.1 由于条件限制不适于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及部分改建、扩建工程可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7.2.2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补修,只将损伤处棱角与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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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用0砂纸磨光。
1 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的1/2;
2 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注:1 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 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考虑。 7.2.3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线 别 处理方法 钢芯铝绞线与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绞线与铝合金绞线 以缠绕或补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7.2.2条的规定,但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修预绞丝修理 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7.2.2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伤又不超过总导电部分截面积的7%时 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强度损失超过以补修管补修 但不足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的25%时 总拉断力的5%,但不足17%时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经超过总拉断力的5%,
2 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 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回头应绞紧,处理平整,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得小于100mm。 3 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2) 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绞丝》GB 2337中的规定;
3) 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井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4 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2) 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3) 补修管可采用钳压、液压或爆压,其操作必须符合本章7.4节中有关压接的要求。
注:导线总拉断力是指计算拉断力。
7.2.4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1 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7.2.3条采用补修管补修的规定时;
2 连续损伤的截面积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本规范第7.2.3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3 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