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500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m用于导线水平排列,括号内的10.5m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A.0.2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应小于表A.0.2的要求。
表A.0.2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线路标称电压(kV) 110 5.0 3.0 220 5.5 4.0 330 6.5 5.0 500 8.5 6.5 线路经过地区 步行可以到达的山坡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A.0.3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A.0.4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应满足表A.0.4的要求。
表A.0.4 导线对被跨物最小垂直距离(m)
线路标称电压(kv) 110 标准轨 至铁路轨顶 窄 轨 电气轨 至铁路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公路路面 至电车道 (有轨及无轨) 路 面 承力索或接触线 五年一遇洪水位 至通航河流 最高航行水位的 2.0 最高船桅顶 至不通 百年一遇洪水位 3.0 4.0 5.0 6.5 3.0 4.0 6.0 7.5 7.5 11.5 3.0 7.0 10.0 3.0 6.0 220 8.5 7.5 12.5 4.0 8.0 11.0 4.0 7.0 330 9.5 8.5 13.5 5.0 9.0 12.0 5.0 8.0 500 14.0 13.0 16.0 6.0 14.0 16.0 6,5 9.5 被跨越物名称 航河流 冰面(冬季温度) 至弱电线路 至电力线路 至特殊管道任何部分 至索道任何部分 6.0 3.0 3.0 4.0 3.0 6.5 4.0 4.0 5.0 4.0 7.5 水平11.0 三角10.5 5.0 5.0 (8.5) 6.0 5.0 7.5 6.5 8.5 600 注:“至电力线路”括号内数字用于跨越杆(塔)顶。
A.0.5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电车道、河流、弱电线路、架空送电线路、管道、索道接近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小于表A.0.5的要求。
表A.0.5 最小水平距离(m)
对应线路电压等级(kV) 110 220 330 500 接近物 铁路 接近条件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交叉取30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加3m 交叉取8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 5.0 5.0 6.0 8.0(15) 公路 路径受 交叉取8m;平行取最高杆(塔)高 5.0 5.0 6.0 8.0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路径受 限制地区 边导线至斜坡上缘 通航或不通航河流 (线路与拉纤小路平行) 开阔地区 弱电线路 与边导线间 路径受 4.0 限制地区 电力线路 与边导线问 开阔地区 路径受 5.0 限制地区 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高 7.0 9.0 13.0 最高杆(塔)高 5.0 6.0 8.0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塔)高 特殊管道和索道 边导线至管道和索道 路径受限制地区 4.0 (在最大风偏情况下) 5.0 6.0 7.5 注:接近公路一栏中括号内数值对应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隔离栏。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本规范的修订从质量控制要求和国内110kV及以上架空送电线路施工与验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增补、修改了相关条文。
规范中的“验收”是指建设、监理及运行各方对工程质量确认的行为。本规范对必须事前控制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规定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1.0.2 对原规范第1.0.2条作了增补和修改。
目前国内交直流架空送电线路电压最高等级为500kV,所以,本次修订所覆盖的电压等级仍定为110~500kV,与原规范基本一致。但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
1 明确了本规范也是改、扩建工程施工及验收的依据。
2 考虑到将66kV电压等级直接列在条文中,与规范名称不符,但66kV线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也可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参照本规范条文执行。故将原规范中“66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应遵守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删去。 1.O.4 对原规范第1.0.5条作了修改。
一般新型装置性的采用,是由设计确定。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至于应由谁来做,本条没作规定。
将原规范中“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改为“判定符合本规范要求”比较合理。所谓符合本规范要求,是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经试验、测试及试点验证,其质量能满足本规范的技术要求。
1.0.5 新增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增加了此项规定,并被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强制执行。
2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验
2.0.1 与原条款中的内容相同,只是将第三款拆分为三、四两款,使规定更加明确。
2.0.2 新型原材料及器材,可能没有对应的标准。本条要求“证明能满足设计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