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律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3.完整的法律规范3个要素: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法的渊源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行政规范的性质: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法律事件天灾和法律行为人祸。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6.行政法的原则: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依法行政(核心:行政执法),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组成,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法的作用: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内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点:行政的目的和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行政的行为和方式、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内容: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
领域
8.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
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9.行政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授益行政行为: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侵益行政行为: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属于行政制裁。 生效规则:即时、受领、告知、附条件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自由裁量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公章生效,羁束;非要式行政行为:酒驾,自由量裁。 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10.行政违法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
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本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
11.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管理型行为;是一种外部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
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相互矛盾,重复设置,减低行政效率,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
12.普通许可特征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征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特征①是否认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③没有数量限制④行政机关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特征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③没有数量控制④行政机关没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