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控制和适任条件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要素不低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二十六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
第二十八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当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一)“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二)“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三)“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 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
的船舶;
(四)“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五)“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六)“大型船舶”系指80000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本办法中所涉及其他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解释定义。
第三十条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以下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有关过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
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4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3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20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3?350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1号)。
附件2: 表一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明号码 现持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形式 证书项目 Z01 Z02 Z03 Z04 Z05 Z06 Z07 Z08 Z09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贴照片处 证书号码: 健康证书 编号: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检查表) 签发日期: 初次申请□ 再有效换证□ 损坏换发□ 遗失补办□ 事故补发□ 信息变更□ 申请项目 已持证项目 新增项目 通过考试 满足资历 通过更新 备注 汉语拼音 性别 国籍 职 务 海上服务 资历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 附送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培训证明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证明及复印件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已知晓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总吨或 上船任职 解职离船 主机功率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