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食损失损耗处置
第九条 粮食水杂减量实核实销。粮食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核销。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及出库粮食水分、杂质含量,以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粮食质量档案记载为准。
第十条 处置一个仓间(堆、货位)的粮食储存损耗,在该仓间(堆、货位)粮食出清后,根据出入库检验报告、计量凭证分别计算,并一次性进行。不得混淆或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小于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粮食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自然损耗定额”的差值按实核销自然损耗;当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额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视为超耗,超耗作为粮食储存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的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由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大气中的水汽(简称吸湿)、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质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引起的。粮食溢余,不得冲抵其他仓间(堆、货位)粮食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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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损耗。
第十三条 粮食损失损耗按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粮食储存损失损耗由仓储业务部门负责报批;粮食运输损失损耗由购销业务部门负责报批。
第十四条 粮食损失损耗审批。
(一)粮食损失损耗在定额内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损失损耗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报批表》(附件1),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再按规定核减库存。并向集团每月填报《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备案统计表》(附件2)。
(二)粮食损失损耗超过定额的,由经办人(仓间保管员或经营业务员)填写超耗原因说明,提供相关的原始单据,部门负责人填制《重庆粮食集团粮油损失损耗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审核,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损失。
第十五条 集团对存货损失损耗核销实行归口管理。仓储部负责存货损失的审核和认定;财务部根据仓储部审核意见办理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存货清查制度。年末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存货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确认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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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食损失损耗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职能部门对各子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粮食采购、销售、出入库、质检、储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也可越级向集团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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