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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A、B两个单位的会计主管参与了伪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单位负责人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没有制止与纠正,违背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A企业以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偷税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处罚:除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以外,处以O.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⑦A、B二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违反了《会计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②A、B二单位的会计主管违反了《会计法》中“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的规定。 30.(1)出纳员季兰的做法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准则,季兰拒绝私设“小金库”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

(2)李强的说法不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一“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放弃原则,做“老好人”,就会使会计工作严重偏离准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无法保证,作为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该厂长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应按《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1.(1)销售员陈某的行为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2)出纳员李某审查收据遵守了《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规定,也说明了该同志能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中爱岗敬业这一要求。

李某发现收据上金额改动及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等问题,说明其业务水平较高,符合会计职业道德中会计人员提高技能这一要求。

李某拒绝为陈某办理报销手续遵守了(会计法》关于“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的规定,也说明了该同志能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中坚持准则这一要求。李某拒绝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要求,更加充分反映了其具备爱岗敬业、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3)单位负责人胡某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中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要求。

32.(1)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该企业提供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未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未办理规定手续。(3)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可不再设置总会计师,中方出资者应作出让步。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对于其他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该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应由该企业自行决定。由于该企业已有领导专〔1分管财务工作,故可以不再设置总会计师。

该企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账目,中方出资者应当坚持。企业的内部审计属于一种内部会计监督,缺乏独立性,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一种社会监督或外部监督,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账目,是对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可以弥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种种不足,防止内部会计监督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弱化。

33.(1)①孙某认为会计工作应当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

领导下具体分管会计工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②孙某认为出纳人员不得兼记账簿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③孙某认为单位可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观点不正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才有权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孙某不具备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除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还应当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孙某虽有会计师资格,但没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孙某建议让定点会议中心帮助购置电脑、开具会议费发票用于报销,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