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需要办理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业务档案的调转手续,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9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1)不符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收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
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的行为属于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1)不符合规定。因为按《会计法》的规定,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该企业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并盖章,并且已签名人也没有盖章。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而该企业未提供审计报告。
(2)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不符合规定。因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不能向出纳人员移交;同时,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不能互相直接移交。
(4)不符合规定。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企业应交罚款:18000元x5%:900元<1000元,应交罚款为1000元。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应赔金额360元(18000 x 28)。
(5)不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要不为利益所诱惑,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黄某将本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的成本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复制后转交给了好友,违反了“诚实守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6)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7.(1)A公司董事长孙某授意财务部经理夸大收人、变亏为盈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周某的行为不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一是对董事长孙某授意其夸大收人、弄虚作假,未能依法处理予以拒绝,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二是指使财务部员工伪造销售发票和凭证,夸大收人,未能如实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李某的行为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李某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分析历年的财务资料,积极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体现了“爱岗敬业”、“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3)①该公司董事会提拔李某担任财务部经理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李某从事会计工作不足三年,不具备任职资格。②财务部经理周某担任公司副经理,主管财务会计工作不符合规定。按会计法律制度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不符合规定。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5)公司董事长孙某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应当予以拒绝。
8.(1)不合法。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中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该企业将废料的变价收人另立账户保管,作为单位管理人员的福利,属于账外设账、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50000元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属于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该企业财务科长对废料的变价收人未纳入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使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经理授意将废料的变价收人另立账户保管,未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止或纠正,违反“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3)不合法。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本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以母公司统一规定为由使用英文作为会计记录文字不合法。
(4)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5)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该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将正常使用设备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是为了调节收益,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人、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O.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1)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人员A没有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将原始凭证直接复印给乙企业,不符合规定。 (2)B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工作。该案例中,B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且与单位负责人是直系亲属,故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人事科长监交不符合规定。按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而不应当由人事科长监交。
(3)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①会计档案销毁由总会计师C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按规定,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而不是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②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按规定,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抽出单独装订,待未了事项结清后才能销毁。
(5)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6)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7)不符合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人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10.(1)①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是合法的。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②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合法。按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