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新增加)
F.0.1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F.0.2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F.0.2的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精确至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顼目及检验方法 项目 柱垂直度 墙厚 梁高 沿两个方向分别量测,取较大值 墙身中部量测3点,取平均值;测点间距不应小于1m 量测一侧边跨中及两个距离支座0.1m处,取3点平均值;量测值可取腹板高度加上此处楼板的实测厚度 悬挑板取距离支座0.1m处,沿宽度方向取包括中心位置在内的随机3点取平均值,其他楼板,在同一对角线上量测中间及距离两端各0.1处,取3点平均值 与板厚测点相同,量测板顶至上层楼板板底净高,层高测量值为净高与板厚之和,取3点平均值 检验方法 柱截面尺寸 选取柱的一边量测柱中部、下部及其他部位,取3点平均值 板厚 层高 F.0.3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F.0.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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