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支行
国际业务信息提示
2010年第一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
业务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汇发(2009)56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提示: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人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人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帐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帐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人将其外汇储蓄帐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情书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能外汇储蓄
帐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能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限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限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
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限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帐号和银行卡内资金。
五、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使用本通知规定。
六、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汇发(2009)56号
义乌公司业务一科 20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