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
5、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阶段参股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出资手续。
(三)参股形式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财政收入级次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四)参股额度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区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主要应当是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后续管理
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七)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区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区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合作各方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方式确定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
余财产上应优先清偿区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确定分配方式。
八、基金监管
(一)管理机构接受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区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引导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区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建立健全区引导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区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企业扶持
加强对区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扶持。在区引导基金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享受瞪羚企业扶持政策。
十、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