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案论证
提交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根据需要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4、方案审批
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对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5、方案推荐
管理机构对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已批准的跟进投资项目,向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积极争取市引导基金的同步跟进投资。
6、方案实施
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金额出资后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7、后续监管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三)简易程序
区引导基金对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适用简易程序。
对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决策确定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机构的通知,组织项目调查,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定
后,报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备案,与市引导基金同步实施。
管理机构在确定跟进投资方案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被投资企业章程;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5、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引导基金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8、其他。
(四)跟进额度
1、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项目,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原则上按市引导基金投资额1:1确定,同条件同步跟进投资。市区两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2、市级引导基金未跟进投资的项目,区引导基金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
3、区引导基金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不高于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4、区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市区两级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股权管理
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
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六)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跟进投资方案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区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投资各方也可事先约定确定区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退出方式。
区引导基金退出,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七、阶段参股
(一)合作对象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区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二)参股程序
1、管理机构提出区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
2、区引导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区引导基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