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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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六章 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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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201X年X月X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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