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深交所 下载本文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如果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流)的,视为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董、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使用时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独董、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节余资金低于10%的,使用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明确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如果节余资金低于300万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及募投项目投入情况。 公司的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需要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同左 同左 同左 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董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的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需要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中小板 鉴证报告结论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提出结论的:1、董事会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董同意,独董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必要费用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上市公司的内控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审部门,定期检查内控,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检查报告。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公司的独董、监事至少每个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独董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注:没有要求独董三分之二 同左 同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独董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上市公司提保的债务到期后,需要展期并需继续由上市公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动作情况,如现异常的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应当指定董秘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审制度,并设立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将内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内审部门每个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的内审工作计划。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内审部门工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 同中小板 同中小板 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审制度,并设立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中小板 同左 同左 同中小板 同中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