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七次修改稿) 下载本文

杭规发〔2010〕431号

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

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城乡规划设计计费,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定的《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予以下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编制中心应结合各规划编制项目的经费核定工作的开展,及时的作出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二○一○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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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计费 标准 通知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7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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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郭雪斌 联系电话:88368244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 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 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 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

(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3)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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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计费指导标准 项目类别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 (元/平方千米) 15000 城市非建设用地 (元/平方千米) 3000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三、分区规划

第八条 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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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30 6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105 180 4

3 4 120 >120 240 以24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公里费用增加1万元

1 2 3 4 非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30 60 120 >12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1 36 48 以48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公里费用增加0.2万元 1、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最低费用不低于5万元。

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3、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以区为单位的战略规划,在分区规划基础上按50%计费。

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杭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工作量已包含在分区近期建设规划中,且仅对萧山、余杭进行指导,故参考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32%计费;需分项编制城市近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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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的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等,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总规划费用的7%计费,费用不少于5万元。

2、分城区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按下表计费,单个分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不少于20万元。

1 2 3 4 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20 40 80 >8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38 44 52 以52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公里费用增加0.2万元 注: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 年度实施计划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编制的杭州市年度实施计划依近期建设规划的16%计费,年度实施计划最低费用20万元。

2、分城区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最低费用20万元,最高费用45万元,分城区五年年度实施计划总费用需按下表计算后乘以5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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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20 30 50 70 90 >9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0 28 36 40 45 45 注: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6

五、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 号 1 2 项目类别 主城、副城 组团及其他地区 计费单价 (元/万平方米) 3500 2500 备 注 注: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

1、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基价为5万元。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①主城、副城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含分图则)。

②组团及其他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含分图则)。

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对控规内容的要求,各部分内容划分比例:

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包括与此相关的基础研究)。

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25%。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控制要求或城市设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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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原则,5%。

④进行交通专项研究,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0%。

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15%。

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5%(深度必须能达到规划、建筑实施管理的要求)。

4、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或地块的立面景观等提升整治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万平方米。

5、因周边交通及设施布局等结构性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100%计费。

6、因次干路以下道路或次干河以下河道等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70%计费。

7、仅涉及用地功能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4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8、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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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需单独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另行计费。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类

序号 1 2 3 4 5 6 用地规模 (万平方米) 3 10 20 30 50 >5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6 15 24 30 45 以4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8万元 备注 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日照分析、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2、公共设施类

序号 1 项目类别 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计费单价 (元/万平方米) 16000 备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3、园林设施类

序号 1 2 3 4 5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 20 30 50 >50 计费指导价 (万元) 12 18 24 35 已3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6万元 备注 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六、专业(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 指规划导则、相关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技术规定,行业规划(管理规定)、规划编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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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研究等。

市区范围 30 万元/每个,区范围 20 万元/每个,片区范围 15 万元/每个,控规单元10 万元/每个,单元以下5万元/每个,单项委托最少5万元。

第十四条 交通类规划 1、 综合交通规划

序 号 1 2 3 4 人口规模(万人) 20 50 100 >1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30 90 200 以20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 万元设计费。 备 注 注:(1)考虑综合交通涉及区或小区域范围,故按照人口规模计费,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2)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收取。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2、城市交通专项规划

1)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按下表计费

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2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4 10

序号 1

2 3 4 30 40 >40 34 40 以4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千米建设用地增加0.6万元 注:(1)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是指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换乘枢纽、过街设施、道路系统、停车设施、BRT、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物流与运输通道等规划。

(2)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

(3)如仅对副城、组团或其他地区进行规划指导,该部分费用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本计费未包括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如建设用地规模位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2)轨道线(网)规划

①1:50000以下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0.4万元/公里计费,需明确线路大致走向,需反映城镇之间的联络关系。

②1:10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0.8万元/公里计费,需明确通道控制,提出站点定位及周边用地控制要求。

③1:2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1.2万元/公里计费,需进行线位红线控制,并对站点周边用地功能提出调整方案。

④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 3、城市道路工程规划

快速路: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50米。

主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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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次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30米。

立交桥(跨线桥):不分立交形式,按座计算,面积按立交桥建筑边线加20米。跨线桥地面辅道宽度超出道路部分另行按道路标准计取。

过街设施:包括地道和天桥,按处计算。 编号 1 规划内用地性质 容 三副、六组团 道路 主城区 过街设2 施 3 立交桥 主城区 ≤10—15米河道 4 桥梁 ≥15—30米河道 ≥30米河道 注:道路工程规划基价5万元。 计算标准规模(单位) (元)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座 座 座 750 1000 3500 2500 750 1000 500 1000 2000 主城区 三副、六组团 三副、六组团 4、交通影响分析或交通研究

(1)一般地块按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以下5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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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平方米8万元/个; 10~20万平方米10万元/个; 20~30万平方米15万元/个; 30~50万平方米20万元/个;

50万平方米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考虑公建类项目比较复杂,公建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取1.2的系数。

(2)交通枢纽项目:

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 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

公交枢纽站 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个 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杭州市都市经济圈轨道快线网规划研究

1:50000以下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只能明确线路大致走向,故按0.4万元/公里计费。

1:10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不能考虑站点周边用地关系,按0.8万元/公里计费。

1:2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需对站点周边用地功能提出调整方案,故按1.5万元/公里计费。

(4)单项最低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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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的20%计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2、历史文化单项(教育、工业、民居、乡土等)规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20%计费。

3、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序号 1 2 3 4 5 历史街区、地段保护范围规模(万平方米) ≤5 10 20 30 >30 收费标准(万元) 10 20 35 45 以4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0.7万元 注:(1)如位于区间内,采用内插法计费; (2)规划设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历史建筑图则(含下一批拟保历史建筑名录)

按公布的历史建筑名录每处9000到10000元,如内容不含历史建筑名录则按照80%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生态带保护与控制规划 按照1500元/平方千米进

行计费。

第十七条 环境景观、公共艺术类规划

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公共艺术类规划指广告、雕塑、色彩等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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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10 10-20 20-30 30-50 >50 按面积计 按长度计 计费单价 计费单价 (元/万(元/千米) 平方米) 11000 90000 9000 80000 8000 70000 7000 60000 6000 50000 按数量计 计费单价 (元/个)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4)达到坐标定位,列出名录、照片等相关详细信息要求的古树或者雕塑等公共艺术的现状调查,按每处300元计费。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十七条 城市其他单项专业规划

特指给水、排水、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保障性设施、物流、市场、工业功能区、应急避难场所、撤村建居农居布点、10%留用地布点、中小学布点、高中布点、一村一方案、专业市场群、文化创意产业等规划。

序 号 1 2 3 4 20 50 100 >100 人口规模 (万人) 20 40 60 以 60 万元为基 数,每增加 10 万人增加 5 万元 规划设计费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3)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时,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1、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1~1.3 的系数。

2、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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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系数:排水、防洪为 1.1;抗震、人防为 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 0.9;排水为 1.2;环境保护为 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 1.5);其它为 1.0。

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 1.5 的系数。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如仅对副城、组团或其他地区进行规划指导,该部分费用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

七 风景区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区大纲

序号 1 2 3 4 5 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50 100 200 500 >5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5 40 70 125 以 125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平方千米增加 0.15 万元规划设计费 备注 注:(1)用地规模介于中间值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第二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1 2 3 4 5 规模 (平方千米) 10 10-20 20-50 50-100 >1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16 28 60 100 以 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平方千米增加 0.8万元规划设计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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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地规模介于中间值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 1 2 3 4 5 规模 (万平方米) 20 50 100 200 >200 计费指导标准 (万元) 22 50 90 160 以 16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万平方米增加 0.6万元规划设计费 备注 注:(1)用地规模介于中间值时,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计费基价为10万元,调整基价为5万元。

(2)风景区控规按城市主城、副城地段控规标准计费。

1、因周边交通及设施布局等结构性调整,在详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原控规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2、因次干路以下道路或次干河以下河道等调整,在详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原详规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5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70%计费。

3、仅涉及用地功能调整,在详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原详规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4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50%计费。

4、在已有城市设计基础上开展详规调整的,按原详规计费标准的5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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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概念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谐发展示范区)编制前编制的概念规划。 按照对应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计费标准的 40%计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三条 新城类、土地利用类概念规划。按照规划用地规模核算,即1400元/万平方米计费。

第二十四条 综合体类概念规划按照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计费。 第二十五条 生态类、景观控制、高度控制、市政工程类概念规划,按课题研究类标准计费。

第二十六条 建筑类概念设计,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的50%计费。

注:(1)概念规划方案征集工作,多方案比选的,中标单位的最高费用参考上述标准计费,对多个方案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汇总深化按总费用的20%计费。 (2)单项最低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3)概念规划不含计算机模型构建费用。

九、城市设计

第二十七条 编制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用地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12000元/万平方米计费,用地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10000元/万平方米计费,最低费用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城市设计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选址论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含建筑概念方案的选址论证报告 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按5万元一个,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每增加一万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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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收费增加5000元计费。

第三十条 不含建筑概念方案的选址论证报告 含对规划的评价,一个选址按照5万元进行计费,一般不少于三个比选方案。

十一、规划实施评估

指为某类规划编制完成、实施的实际效果评估。既对过去的规划进行总结、又要对今后该类规划的编制提出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区规划实施评估、专项规划实施评估(含专项修改论证报告) 一般按同类型规划的0.2系数计费。

第三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含调整论证报告、评估报告)、近期建设规划每年维护的评估 一般按同类型规划的0.2系数计费,最低计费5万,最高20万。

十二、研究类规划

第三十三条 方案征集文件 按征集总费用的3%计费,最低收费5万元。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是指对国内外最新的规划思路、规划理念进行跟踪或领先的规划研究,课题研究含单项信息系统构建类,可行性研究类,规划优化类、空间协调发展类、空间布局类、历史文化保护类、交通与用地类等规划研究,按课题研究类标准计费;市域范围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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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市区范围的 30 万元/每个,区范围的 20 万元/每个,片区范围的 15 万元/每个,单元及单元以下的10 万元/每个,单项委托最少5万,特殊项目另行确定。

十三、规划成果汇编

第三十五条 成果汇编

主要指规划年度报告,控规汇总,基础资料提供、规划成果的汇编。

1、规划年度报告30万元(含资料收集、编辑、印刷费用)。 2、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汇总,经费为30万元。要求对杭州市已经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成果资料汇总工作,主要包括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规划调整内容,含信息系统控规调整。

3、杭州市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基础资料提供每年30万元,不计件数,要求对规划项目编制过程中涉及的地形图、影像图、地下管线、规划四线、单元控规、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等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基础资料汇编成果,含文本报告、电子成果及地形图保密处理。”

4、杭州市阳光规划发布,经费15万元。项目要求对规划审批和规划编制项目信息的网上公示与公告、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告示等内容。

5、书籍及资料汇编编辑及印制费用20万元,如需出版,出版及出版所需印刷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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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时任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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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工日工资定额计费标准及争议处理

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制定的项目计划,以投入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及其的工作量对规划项目进行报价。

第一条 技术人员的工日工资定额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教授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本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中级本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助理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咨询费用标准(元/工日) 5500 4500 3500 2500 第二条 规划咨询计费

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30%计取。专家咨询费为:教授级高工 1600 元/工日,高工 1300 元/工日,工程师 1000 元/工日。

第三条 计费校核,技术人员安排要求

因设计单位按投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进行项目报价,故我局将严格按照实际需投入的不同级别技术人员参与的工作量进行校核,并在实际规划设计计费中执行。

第四条 争议的处理

规划内容深度未达到任务书要求,则根据简化工作量做相应系数折减,具体折减量报局审会明确。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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