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个人负担的教育费用。 (三)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1、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第13条提出,要“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义务教育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培养、培训师资。”
(1)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训。 3、义务教育师资的任职资格
第一,对义务教育师资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八条要求。 (1)依法执教;(2)爱岗敬业;(3)热爱学生;(4)严谨治学;(5)团结协作;(6)尊重家长;(7)廉洁从教;(8)为人师表。
第二,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六条规定。(见教材第276页)
第三,对义务教育各级师资的职务聘任或任命的资格,1986年国家教委颂布的《小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和《中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4、义务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四)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
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体育器材等物力方面的条件
第九章 职业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概述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
职业所需要的人才。1962年周恩来最先使用职业学校这个名称。1995年《中华人们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 (二)建国后职业教育的发展
1996年5月1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职业教育的特征 1、职业性
所谓职业性,是指职业教育是以进行职业定向教育为基本特征的培养人的活动。职业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2、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要得到社会的支持。 3、实践性
所谓实践性,是指职业教育虽然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更强调掌握实际技能,增强其应用科学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 4、终身性
所谓终身性,是指职业教育要对受教育者实施终身教育,使之适应科技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要求。 (四)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简答) 1、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职业教育的任务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从类型上看,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一)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1、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基础上实施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由初等职业学校实施。 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种教育的主要有三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其中,由劳动部门管理技工学校。 3、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实施这类教育的学校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宏观指导,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培训。 (三)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 第二,教育目标不同。 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联系表现在:
第一,两者均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 (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 第一, 教育资源的沟通。 第二, 教育内容的沟通。 第三, 学生走向的沟通。
第四, 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结构要合理。
三、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与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1、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根本途径。 2、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3、委托培训或培训
(四)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四、职业教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1)统筹规划 (2)综合协调 (3)宏观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1)领导 (2)统筹协调 (3)督导评估
(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置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