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下载本文

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营业部、各一类支行、直属支行:

信贷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各项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它既是全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关口,又是确保全行资产质量能否进一步改善、盈利水平能否不断提高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总部在加强信贷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信贷管理工作在逐步规范和加强。全行大多数支行总的来讲都能够按照总部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贷管理工作,但同时有少数支行负责人责任心差,管理松懈,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很多严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支行重贷轻管,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工作极不负责任,有意无意造成借款、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最终丧失我行债权追索权;擅自越权违规办理贷款展期,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利息挂账,减收或缓收利息;甚至极个别私自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和凭证,私自变更担保、抵押条件、内容,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薄弱和混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行贷款的大量损失,形成了新的信贷风险。对此,必须引起全行上下的高度重视。最近,行党委针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各支行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是强化对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主管信贷员的责任考核、监督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乌商银〔2002〕56号文件《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经营管理具体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检查及贷款本息的收回,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行长(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因此,各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既是本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信贷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

二、按照《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一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从严处罚:

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意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行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2.对于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而放松贷款条件,对贷款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致使担保无效,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3.对于超越授权,擅自发放贷款,擅自办理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擅自对借款人实行停息挂账,豁免利息或减收、缓收利息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4.对于轻视贷后管理,不按制度要求加强贷后检查,甚至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人代表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既不深入调查,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纪检监察室立

案查处。

5.对于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凭证,私自变更、篡改担保、抵押条件、内容的,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具体经办人一律开除,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以上五条,作为全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五条禁令,严格实施。

三、对违犯以上五条禁令受到撤职的支行行长、主管信贷负责人及下岗的主管信贷员,一方面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立案调查,另一方面专职负责清收工作,按下岗人员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违犯以上五条禁令受到撤职的支行行长、主管信贷负责人及下岗的主管信贷员,在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查明具体责任后,分别给予具体责任人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于造成贷款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支行,将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按不同级次按季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具体计提标准如下: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六、行党委要求各级信贷管理人员,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对股东利益和全体商行员工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信贷管理工作。同时,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以风险控制为保障的原则,积极开拓市场,大力营销优质客户,不断提高全行的资产质量和整体盈利水平。

七、本规定由信贷管理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稽核部具体负责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