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高铭暄 孙道萃
? 2012-09-06 16:49:26 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
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客观事实;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推定
一、问题界定与研究路径
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亦是一种发展变化十分迅速的犯罪类型。在我国,诈骗犯罪是一个罪名的集合体,最为通俗的说法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但就范围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外,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也依此通用。[1]从历史溯源看,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和152条中规定了诈骗罪,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增设专门规定金融类的诈骗罪很有必要。为此,1995年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下同),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六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采纳了上述《决定》的意见,还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
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独立为第五节“金融诈骗罪”。[2]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1979年《刑法》虽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区分其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在1985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个人、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下同)规定,根据《刑法》(指1979《刑法》,笔者注)第151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这些规定为专门规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实践基础,并在1997年《刑法》中最终得以实现。因此,以诈骗这一常见的犯罪形式为载体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三类:财产型的(普通)诈骗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的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也是本文的基本逻辑起点和研讨的范围。
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之一,主要就在于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等情形,而这又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心态,往往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需要通过诸多的客观事实加以辅证和推定,[4]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制下定罪处罚。目前,理论界对诈骗犯罪中一些特殊的金融诈骗罪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尚存在争议,因为法条上只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理论通说认为需要“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且仅限于直接故意的情形。[5]笔者以为,传统理论是可取的,亦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简言之,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诈骗罪的难点和重点之一集中在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根据马克思唯物辨正主义的基本原理,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在我国,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的条
件,并要求主客观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6]此外,从证据运用和证明责任看,刑事主观事实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因而,诈骗犯罪中的“不法占有”之主观心态需要通过整合诸多客观事实,在刑事证明原理的指导下适当地使用刑事推定等制度来认定“非法占有”,这亦是解决当前这一司法难题的核心命题。[7]
二、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具体认定
(一)普通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难点除了与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外,主要是划清与借贷纠纷和其他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就一般的借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特点在于以下客观事实: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亲密程度和互信度;借贷原因和不能如期归还的原因上,行为人一般都事出有因,不能如期归还是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在是否归还上,行为人主观意志是积极主动归还,是有相应的诚意和实际行动,而不是完全没有归还的意思,也不是消极对待和放任不管,如赖账行为和逃跑行为等。[8]而就民事欺诈行为而言,虽然客观上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9]民事欺诈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民事欺诈行为可以作为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处理。[10]因而,这两者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会导致
他人发生错误认识,并对财产作出错误的处理,但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心理态度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智力型犯罪,被害人受骗的前提是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无论行为人最初的心理态度如何,最终必定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只能是直接故意。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看,其故意及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往往表现为:(1)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即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比较容易认定的情形。(2)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产的当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形也是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而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不归还原来合法占有的财物,这种情形虽有些特殊,但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1]至于在定罪上应定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可以进一步研究。
(二)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
我国刑法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第192—200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八个具体罪名。尽管只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仅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加以否认,这是立法技术的需要,是体系解释方法论的必然结论,更是诈骗罪这一“堵漏型”立法理念使然。[12]其中,由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特殊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重要司法文件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已经给出了一些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