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2012-2007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下载本文

5.8.1 注水

5.8.1.1 注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8.1.2 注水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定人、定责、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

5.8.1.3 注水泵出口弯头应定期进行测厚。法兰、阀门等连接要牢固,发现刺、渗、漏应及时停泵处理。严禁超压注水。

5.8.1.4 应控制泵房内的噪声。 5.8.2 注汽 5.8.2.1 安装

5.8.2.1.1 蒸汽发生器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蒸汽发生器的安装。 5.8.2.1.2 安装单位应将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写的施工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5.8.2.1.3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发生器进行洋细的检查并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如有变更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8.2.1.4 水压试验前,专业检验单位应对其全面检查和记录,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由专业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8.2.1.5 监督检验合格,安装单位提供规定的资料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总体验收,通过后取得相关登记手续和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5.8.2.2 使用管理

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5.8.2.3 湿蒸汽发生器的修理、改造、定期检验报废、及安全附件与仪表应符合规定程序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的要求。 5.8.2.4 井口装置

5.8.2.4.1 注汽井口各部分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5.8.2.4.2 注汽前单向阀全部打开检查,单向阀反向水压试验不渗不漏,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5.8.2.4.3 停止注汽后或中途停注维修注汽管线时,应关闭总阀门和干线阀门,打开测试阀门放空并维修管线。

5.8.2.4.4 重新启用的井口应检查和试压合格。 5.8.2.5 注汽管网

5.8.2.5.1 管线施工验收时,应经试压合格方可投产。

5.8.2.5.2 对注汽管线及阀组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并加强巡线检查。 5.8.2.5.3 在运行的蒸汽发生器设备和管线处设置警示标志。 5.8.2.6 注汽井的测试

5.8.2.6.1 测试施工时风力应不大于五级并在白天进行。 5.8.2.6.2 测试施工过程中不应关闭注汽生产阀门和总阀门。

5.8.2.6.3 测试施工人员应穿戴防烫伤的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防护眼镜。 5.8.2.6.4防喷管、入井钢丝、电缆、仪器及仪表应满足测试工况要求。 5.8.3 注气

5.8.3.1 注气站场应设高、低压放空系统,放空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设施。 5.8.3.2 有机热载体炉燃气系统应设稳压装置(或调压器)、过滤器、火焰熄灭报警装置。 5.8.3.3 空气压缩机和仪表风管网应设联锁装置,当管网压力降低时,空压机能自动启动。

5.8.3.4 注气压缩机应设单向闽和自动联锁停车装置,注气管线至井口应设单向流动装置和紧急放空阀、自动联锁装置,注气井口应设自动保护系统,自动保护系统应能自动关闭井口。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厂房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和油气集输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

5.8.4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 5.8.4.1 聚合物配制站和注入站

5.8.4.1.1 站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各种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有记录并存档。

5.8.4.1.2 消防器材、消防工具应定人定期检查保养并记录。

5.8.4.1.3 定期巡回检查设备、设施,各种操作压力、液位应符合规定要求,保证机泵、电气设备应有接地线,并执行电气检查维护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5.8.4.1.4 容器和场地照明杆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厂房内的起重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8.4.2 聚合物配水问

5.8.4.2.1 高压设备零部件齐全完好,闸门开关灵活,螺栓紧固、整齐。 5.8.4.2.2 配水间阀组应有明显的标志。

5.8.4.2.3 操作闷门时身体应侧面对着卸压部位和阀门丝杆部位。

5.8.4.3 井口油、套压表应安装防冻装置。井场平整、清洁,井场周围留有一定宽度的安全防护带。 5.8.4.4 严格执行起重设备、聚合物母液转输泵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及时检查聚合物分散系统、熟化系统、微机监控系统、注聚泵等设备设施。 5.8.4.5 注聚泵

5.8.4.5.1 皮带轮防护罩应安装牢固,各联接部位应无松动、无泄漏,缓冲器中的氮气压力应达到规定要求。

5.8.4.5.2 注聚泵不应带压启动,启动后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定期检查流量、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检查。 6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 6.1 一般要求 6.1.1 出海人员

6.1.1.1 出海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或相应的安全培训证明。 6.1.1.2 出海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6.1.1.3 出海人员乘坐船舶或直升机等交通工具,应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6.1.1.4 出海人员应了解出海作业安全规定,遵守平台或船舶上的规章制度。

6.1.1.5 出海人员应熟悉所在平台或船舶的应急集合地点、所负的应急职责以及救生衣等存放处,并参加应急演习。

6.1.1.6 外来人员登临平台或船舶,庇接受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服从平台人员的引导。 6.1.2 救生与逃生

6.1.2.1 海洋石油设施应有救生、逃生措施。应按以下原则配备救生、逃生的设备;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有人值守的设施上,应配备封闭式耐火救生艇; ——固定设施和钻井平台救生艇数量应能容纳设施上作业的全部人员,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救生艇的配置应是作业人数的两倍;在海洋设施的建造、安装阶段,及生产设施在停产检修阶段,通过风险分析评估,在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可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除配备救生艇外,固定设施、浮式装置上还应配备作业人数100%的救生筏;

——设施上应配备可供全部作业人数的210%的救生衣,浅水区域设施的救生衣配备为全部作业人数150%;在水温低于10℃的寒冷地带作业的设施应按定员配备100%的防寒救生服; ——救生艇和救生筏应配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救生物品;

——在设施上应配备救生圈、抛绳设备和遇险信号,其数量、种类应根据设施结构特点配备; ——救生和逃生设备应有检查和检验制度,

——生活区应能容纳所有作业人员住宿,并提供急救处理设备; ——有人驻守的设施,15人以上应设置专门医务室并配备医生。

6.1.2.2 海洋石油设施上的逃生通道应符合以下原则:

——至少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并便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艇甲板的逃生通道; ——逃生通道应保持畅通; ——通道上应有逃生标识;

——通道上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系统。

6.1.2.3 海洋石油设施应定期进行救生、逃生的演习。 6.1.3 防冰与防台风

6.1.3.1 海洋石油设施防冰按以下要求执行:

——在冰期作业的海洋石油设施和船舶应具有相适应的抗冰能力;

——防冰应急预案应明确防冰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海洋石油设施应及时接收海冰预报,监测现场海冰情况,制定防冰措施,安排破冰船在设施周围破冰或值班;

——在海冰将超过或已经超过海洋石油设施的设计抗冰能力时,应立即组织撤离平台工作; ——海洋石油设施应保持与守护船、陆地应急值班室的通信畅通;

——应对海洋石油设施上设备和管线进行巡回检查,井对设施桩腿周围的冰情做重点监测; ——对设施的井口设备应有防冻和保温措施,未使用的管线应排空液体或进行保温伴热。 6.1.3.2 防台风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海洋石油设施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明确防台风应急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掌握周边施救应急资源;

——多单位联合作业时,各单位都要制定各自的防台风计划,并纳入现场作业总的防台风预案中。并听从总预案负责人的指令;

——应根据不同海域和台风特点确立防台风撤离的原则,根据海域和生产装置的实际情况划分台风警戒区。计算出不同作业阶段各台风警戒区进行安全处置和撤离所需的时间,并制定各台风警戒区的作业和撤离计划。

6.1.4 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

6.1.4.1 应建立海洋石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技术档案。 6.1.4.2 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办理登记,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6.1.5 海洋石油危险品

除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作业区进行放射性作业时,应设置明显、清晰的危险标志; ——在放射性作业现场,应配备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放射性、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应远离平台生活区及危险作业区,并应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对存放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附有浮标或其他示位器具,浮标绳索的长度应大于作业海域的水深; ——使用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作业的合同结束时,应将剩余的放射性物质和火工品运回陆岸存放。 6.2 石油物探 6.2.1 作业前

6.2.1.1 应对工区进行踏勘,调查作业海域碍航物情况、渔业活动情况,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制定避碰措施。

6.2.1.2 分析作业中的风险,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6.2.2 作业中

6.2.2.1 施工作业应有护航船保护,护航船应具有相应能力。 6.2.2.2 多船协作时,主船船长负责安全作业协调。 6.2.2.3 地震船进入作业海域后,应进行应急演练。

6.2.2.4 作业中保持对周围海域的瞭望,防止其他船只进入作业海域,必要时进行拦截,并做好避让准备。

6.2.2.5 如有其他船只从电缆上通过时,驾驶人员应通知仪器操作员适当调节电缆深度。 6.2.2.6 空气枪震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震源的设计应由地震主要技术负责人认可;

——高压管系、压力容器应有合格证书。新压力容器应有出厂证书和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系统内的高压软管应根据产品的使用周期,按时进行更换;

——在甲板上试抢,要进行无压试验;气枪提出水面,排尽枪内水雾时,压力应控制在3.45MPa(500Psi)以下,并应设定警戒区,有声音、灯光报警;

——做好震源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对高压管系、安全阀、气瓶等关键部位,每月应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

——在作业区和主要通道处,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2.2.7 工作艇的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

——除紧急情况外,工作艇作业应在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工作艇下水作业前需经船长批准; ——工作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合格。 6.2.2.8 工作艇应保持与物探船的通信联系。

6.2.2.9 工作艇进行水下电缆维护时,应安排护航船对工作艇进行看护,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救助。

6.2.2.10 工作艇收回后,应及时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6.2.3 作业结束

6.2.3.1 作业结束后,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收回水下设备。 6.2.3.2 应编制完工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作业安全的内容。 6.3 钻井

6.3.1 设计原则和依据应符合5.2.1的规定。

6.3.2 钻井地质设计应符台5.2.2中除5.2.2.3以外的规定。

6.3.3 钻井工程设计应符合5.2.3中除5.2.3.4以外的规定。同时,在固井设计中应考虑隔水套管、补偿提升装置的有关内容。

6.3.4 井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对海洋石油作业井控的要求。 6.3.5 移动式钻井平台就位前

——应完成井场海洋工程地质调查与海况调查。

——应成立拖航小组,制定拖航计划,召开拖航会议,进行安全分析。 ——拖航前应进行拖航安全检查。

——应按拖航计划要求定时收听海况、天气预报,与拖船保持联系;巡回检查被拖钻井平台,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遇到台风或恶劣天气,应就近选择避风海湾避风。

——进入井位前,应根据海流、风等情况确定进井场以及锚泊定位的方法。 ——海洋插桩时应考虑季节主导风向。 ——坐底式平台应有防滑移措施。

6.3.6 固定式平台上钻井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海洋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要求。 6.3.7 钻井作业前

——应完成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应对钻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等进行检验和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钻井作业安全要求;开钻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