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4.1 一般管理要求 4.2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4.3 风险管理 4.4 安全作业许可 4.5 硫化氢防护 4.6 应急管理
5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5.1 石油物探 5.2 钻井 5.3 录井 5.4 测井
5.5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5.6 采油、采气 5.7 油气处理
5.8注水、注汽(气)与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 6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 6.1 一般要求 6.2 石油物探 6.3 钻井 6.4 录井
6.5 测井与测试 6.6 海洋油气田工程 6.7 海洋油气田生产 6.8 油气装卸作业 6.9 船舶安全 6.10 海底管道
6.11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 6.12 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开采 7 油气管道储运 7.1 管道干线 7.2 输油气站场
7.3 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 7.4 管道监控与通信 7.5 管道试运投产 7.6 管道清管与检测 7.7 管道维抢修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英国劳氏船级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荣、杜民、黄刚、左柯庆、闫啸、刘景凯、卢世红、吴庆善、李六有、王智晓、于洪金、徐刚、宋立崧、贺荣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不适用于城市燃气、成品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作业许可 permit to work
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时,对作业场所和活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确认的工作程序。 3 2 受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是指具有已知或潜在危险和有限的出入口结构的封闭空间。 3.3 欠平衡钻井 underbalanced drilling
是指钻井流体的循环压力(在同深度的循环压力)低于地层压力,并将流入井内的地层流体循环到地面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所进行的钻井。 3.4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加热、加温、打磨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5 阈限值 threshold limit value(TLV)
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长期暴露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如硫化氢的阈限值为15mg/m3(10ppm),二氧化硫的阈限值为5.4mg/m3(2ppm)。 3.6 安全临界浓度safety critical concentration
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h可接受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高浓度。如硫化氢的安全临界浓度为30mg/m3(20ppm)。
3.7 危险临界浓度dangerous threshold limit value
有毒物质在空气中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或延迟性的影响,如硫化氢的危险临界浓度为150mg/m3(100ppm)。 3.8 含硫化氢天然气 sulfide gas
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高于0.4MP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3.9 石油天然气站场 petroleum and gas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3.10 最大许用操作压力 maximum allowable operating pressure(MAOP) 容器、管道内的油品、天然气处于稳态(非瞬态)时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 4 一般规定 4.1 一般管理要求
4.1.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1.2 企业应依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 按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整改。 4.1.4 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应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1.5 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专项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4.1.7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4.1.8 建立设备、物资采购的市场准入和验收制度,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质安全。
4.1.9 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签约时,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符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0 企业应制定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钻井和井下作业应配备井控装置和采取防喷措施;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防火防爆应急预案。井场布置应符合井场布置技术要求,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4.1.1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4.2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4.2.1 企业应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