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新增法检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12 浏览:886人次 各相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了履行《条例》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通函〔2011〕1466号),对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HS编码等列入法检,并对部分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的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检验监管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报检时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 检验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2. 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 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2. 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出口检验监管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报检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2. 《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 检验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
2. 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报检,并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等内容进行落实,避免出现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