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我行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在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
第五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资金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行受汇款人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汇入汇款即收汇,是指我行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第六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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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
(二)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言。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七条 西联汇款是指我行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金汇款业务。银邮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办理的现金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子汇款业务,即银行电汇(TT汇款)。邮政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金到现金、账户到现金的电子汇款业务。
第八条 国际汇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
第九条 经营国际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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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际汇款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十二条 网点西联汇款业务的日收汇和日发汇金额均实行机构限额管理,超过网点日交易额度时不能办理业务。网点西联汇款机构收汇限额、发汇限额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应由其所属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通知西联公司对其主机系统的机构限额管理参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国际汇款网点分为全功能网点和人民币兑付网点。国际汇款全功能网点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收汇和发汇,办理外币现钞收付;国际汇款人民币兑付网点仅能办理汇入国际汇款的人民币兑付,且相关业务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结汇额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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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汇款限额管理
客户汇款限额包括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单笔超过最高限额的应分笔办理,但总计不能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
(一)日累计最高限额
1.现金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和收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
2.账户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收汇无日累计最高限额。发汇超出日累计最高限额时,境外个人和能够提供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的境内个人,不受日累计最高限额的限制。
(二)单笔最高限额
我行西联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银邮汇款现金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10000美元(含),账户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账户收汇无单笔最高限额;邮政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按照双边业务协定办理。
(三)售汇发汇、收汇结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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