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部门通知对方到公司合同管理员处领取,均应做签收记录。若以邮寄形式送达合同的,则需在邮寄单中注明合同名称,并将邮寄相关单证交至公司合同管理员处留存。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合同承办部门均应建立部门合同台账,内容包括合同的名称、对方名称、价款、合同起始日期、履行情况、经办人等内容,每季度首月前3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合同台账(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员应当在5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递交财务部门,涉及应收、应付款项的合同,应当提示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价款收付,防止收付款不及时或未收付款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形成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合同,其审查程序与原合同相同。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补充合同审查程序与原合同相同。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员如发现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不符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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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应当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立即处理,向股东有关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变更或解除合同,追回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履行合同的全面管理工作,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承办部门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对合同方的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收(付)款依据、按合同约定办理收(付)款手续、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管理,并根据承办部门上报的异常情况处理问题。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一)承办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后作有效处理。 (二)承办部门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具体情况。 (三)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向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查明异常情况真实原因。
(四)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公司指示共同处理异常情况,包括与对方协商解决。
(五)如协商不成,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最后决策共同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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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未果的,则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程序
(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所有相关资料,承办部门负责协助与配合。
(二)合同管理部门应在发生争议后2个工作日内报知集团公司审计法律部。
(三)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四)公司对解决方案进行决策。
(五)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决策意见处理合同争议,包括进一步协商、谈判。
(六)如协商、谈判不成的,则启动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集团公司。
(七)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合同争议处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将对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合同管理实际需要实施。
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公司。
第八章 合同到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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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各承办部门未来3个月(含)即将到期的合同清单《到期合同清单》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各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兼职合同管理员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核对清单中的合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后,承办部门应于每季度3日(节假日顺延)前以纸制版向合同管理部门反馈合同续签情况。
第四十三条 到期合同需要续签的,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报审。
第四十四条 到期合同不再续签的,则按本办法第九章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续签合同时如出具相关评审报告的,则按公司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续签外包、维护合同时,承办部门须向公司上报上一合同期内外包、维护服务商和供应商评价报告。原则上通过评审的服务商和供应商,经上级公司同意可续签合同;未通过评审的外包服务商则不续签合同。
第四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续签工作。合同续签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向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并根据公司决策处理情况,完成续签工作。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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