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到期合同通知; (十)合同续签跟踪;
(十一)在公司法人的指导下,使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开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协助处理本单位的合同纠纷(十三)提供合同相关内容咨询等职责。
第三章 合同分类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招标文件、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主要类型包括:
(一)投资合同(涉及合资和合作、联营和分立、股权转让和收购等事宜);
(二)融资合同; (三)担保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六)服务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监理、审计、评估、咨询、承揽、委托代理、技术服务、劳务外包等合同);
(七)买卖合同;
(八)资源使用合同(特许经营权、广告等资源使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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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九)供用水、电合同; (十)保险合同;
(十一)房地产合同(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租赁合同);
(十二)租赁合同; (十三)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权责清单》规定,投资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涉外合同、产权及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合同、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采购合同与资源使用合同、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性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除重大合同外的合同属于一般合同。
一般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公司法人授权总经理签署,重大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批与签署。(合同审查审批授权明细详见附件二,若公司权责清单调整,则按照最新的权责清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包括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法律审查、合同签订、档案建立、监督履行、变更与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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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以下合同应提交集团公司法律室审查,不受本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
(二)合同关系复杂,或者经过多次变动,变动较大的; (三)对本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益或声誉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交集团公司法律室审核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起草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合同范围组织合同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起草的合同应符合合同基本条款内容规范,合同内容表述清楚明晰,不存在缺漏。
第十六条 合同的基本框架、基本条款
合同基本框架由三部份组成,包括首部、正文、结尾和附则。
(一)基本条款包括:合同名称; (二)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六)价款和付款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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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合同份数; (十二)生效标志。
常用合同附件包括《廉洁协议》和《外包安全协议》,上述附件设定我方是甲方的情形,由合同管理员选择应用。
第十七条 合同格式 (一)字体、字号、行间距
合同全文宜采用宋体,合同名称宜用小三号字体,合同正文宜用小四号字体,合同宜采用1.5倍行间距。
(二)条目
合同条目宜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2.3.4),不宜使用大写数字(如:一、二、三、四)。示例如下:
1(第一层) 1.1(第二层) 1.1.1(第三层) 1.1.1.1(第四层) 1.1.1.2(第四层)
第十八条 起草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就合同基本内容与对方达成一致意向。拟定合同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交对方审查。如对方有异议,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就拟定合同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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