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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靠国家补贴、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潜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建设各行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 、总 则

(一)搞好定员工作,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的必要措施。各单位都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推动定员工作的开展,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经营,以充分发挥劳动潜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定员水平,是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的。各单位在进行定员时,要以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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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为基础,以本单位历史上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 ,充分挖掘劳动潜力 ,力求达到更为先进的定员水平。通过定员 ,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压缩二、三线,充实生产第一线,合理使用劳动力,彻底改变当前一线人员不足,二、三线人员多余,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状况。

(三)单位机构设臵和管理层次,应贯彻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工作效率高。工作能兼就兼,部门能并就并,层次能少就少,不强求一致。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单位有权确定自己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其增设机构和人员。

(四)正确确定全员人数是搞好编制定员工作的前提。全部定员人数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来确定。公共交通、轮渡企业一般按营运车船和班次确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一般按生产规模、机械设备水平、岗位和管网长度、销售量(或用户户数)确定;市政施工与养护、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一般按施工、维修与管理任务确定;园林绿化单位一般按园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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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游览建筑物、设施、客流量和生产任务等情况确定;环境卫生部门,总的应按城市人口多少确定,大中城市、旅游城市按千分之三至四,小城市按千分之二至三配备。基层环卫所(队、场)一般按清运车辆和实际清扫任务确定。用以计算全员人数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或人均实物工程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比近几年的平均水平有一定提高。

各单位全部职工定员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及暂不能分开的混岗集体职工,不包括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的全民职工和各种民工。

(五)各单位编制定员工作要同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制以及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要在提高职工思想觉悟的基础上,明确每一生产、工作岗位和每一职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克服工作无人负责和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要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六)本标准中表一至表八所规定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各单位均应按照执行,努力达到。生产工人中直接生产工人与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定员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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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配备参考标准表九至表二十二,可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有附属水表厂、机修厂和水源离城区过远过于分散的自来水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附属工业性厂(站)过多,施工过于分散的市政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2%,但合计不得超过23%;市政养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较高的煤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其增加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24%;对于管理区域较大且分散或者不负责大、中修的房管所(站),主管部门可批准其增加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标1—3%,但合计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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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人员的划分范围

为统一计算口径,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岗位,对城市建设各行业各类人员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直接生产工人,是指直接从事城市建设部门物质生产和直接从事社会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售票员)、站业人员(指行车调度、服务检查、机务安全)、架线工、变电工(指电车变电)、电缆工等。

(2)轮渡企业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舵工、加油工、水手长、水手、司炉工、售票验票员、司旗员等。

2、自来水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制水、输配、营业)工人,包括:水泵运行工(含加压)、净水工(加矾、加氯、臭氧消毒)、变电工、管道工、普通工(壮工、力工)、机械操作工(指配合现场管线安装、维修)、查表收费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直接生产(含备料、制气、净化、输配、营业)工人,包括:制气工、天然气配气工、加压工、煤气管道工、调压工、气柜(罐)

操作工、煤气户内检修工、煤气查表收费工、罐区运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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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瓶工(含倒残液)、液化气销售检修工(含钢瓶检修)、煤气表工 、煤气灶工、化工产品回收工、汽车驾驶员(指气瓶、气罐运输等)、押运工 、热力运行工、热力管工、管线检修工、热力锅炉工〈指热力企业 ) 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管理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 ( 吊装工 )、防水工〈油毡工〉、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普通工〈力工、壮工〉、灭蚁工、钢窗工、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2)房屋管理单位〈站、所〉:瓦工、木工、抹灰工、石工、架子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暖工(管工)、起重工(吊装工)、防水工( 油毡工 )、油漆玻璃工、白铁工、石工、施工机械操作工、电工、电气焊工、水泵工、下水道工、热力锅炉工、钢窗工、普通工(力工、壮工)、打腊工、灭蚁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冷暖气设备修理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含所属水泥制品厂、沥青搅拌厂、机械施工处(站))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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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道路工(筑路工)、下水道工、水暖工、管道工、井点工、水泵工、电气焊工、沥青工、瓦工、木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沥青搅拌工、钻机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指安装)、桥梁工、打桩工、打夯工、凿岩工、机械顶管工、水泥制管工、推土机驾驶员、压路机驾驶员、挖土机驾驶员、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空压机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现场构件、土石方运输)、机动翻斗车驾驶员、普通工(力工、壮工)、劳力锅炉工、潜水工、船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道路养护工、下水道养护工、市政设施巡视工、道路工(筑路工)、污水泵运行工、泵闸工、污水化验工(含试验)、吸泥车司机、汽车驾驶员(指直接为现场服务的)、瓦工、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起重工、普通工、沥青工、船工、电工(指安装、排水)、施工机械操作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直接生产工人,包括:

马路清扫工、垃圾操作工、粪便操作工、公厕保洁工、装卸工、消毒工、汽车驾驶员(指粪便、垃圾、碴土、洒水、清扫汽车驾驶员)、洒水、清扫机械操作工、叉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推土机驾驶员、船舶驾驶、水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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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园林绿化单位的直接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育苗工(指树木、草皮栽植、养护、修剪、植保等。下同)、花卉工、盆景工、动物饲养工、假山工、水产养殖工(金鱼工)、清洁工、游船工(含水手)、售票员、检票员、导游、文化娱乐管理工(含影剧院、图书阅览室、各种游艺设施的管理工人)、商业饮食服务人员(含冷饮、饭馆、售货、照像等)、美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绿化公司(队):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大中型绿化修剪工、绿化机械操作工等。

(二)附属、辅助生产工人,指城市建设各行业中为生产服务的工人(含学徒)。

1、公共交通、轮渡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共交通企业: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板金工、喷漆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运转装卸工、场站维修工、站牌工、票务员、车间调度、司训教练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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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渡企业:修理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铣工、搪工、电气焊工、冷作工,油漆工、木工、锻工、蓬垫工、搬运工、筹码工、票务管理工、检验工、试验工、非营运趸船水手长、水手等。

2、自来水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水质检验工、仪表(含计量)检修工、校表工、电气设备修理工、水表修理工、测压测流工、液氯分装工、电工、电气焊工、水厂水源调度工、绿化工、护船工、涂料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模具工、铸工、冷作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油漆工、瓦工、木工(指厂区维护),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3、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车工、钳工、铣工、刨工、锻工、铸工、机修工、汽车修理工、仪表工(指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化验工、检验工、理化探伤工、生产调度工(包括铁路专运线调度)、防腐工、测绘工、动力锅炉工、瓦工、木工、库料工等。

4、房屋维修企业与房屋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房屋维修企业:车工、钳工、电气焊工(指机修单位等)、柳工、铣工、磨工、铸工、动力锅炉工、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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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运输装卸工、测量工、电工(指维修)、水暖工(指维修)、制材工、烘干工、试验工、库料工(指从事材料倒运、量方、码垛、清底、收发、发料工作的工人)等。

(2)房屋管理单位(所、站):车工、钳工、铣工、磨工、汽车修理工、机械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汽车驾驶员、测量工、测验工、库料工等。

5、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养护管理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市政施工企业:车工、钳工、柳工、铣工、刨工、铸工、磨工、搪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充电工、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机修工、汽车修理工、板金工、蓬垫工、轮胎工、电气焊工(指维修)、发电机操作工、天车司机、热处理工、喷漆工、锻工、冷作工、测量工、试验工、库料工、动力锅炉工等。

(2)市政养护管理单位(处、所):车工、钳工、刨工、铣工、油泵工、电工(指维修)、水箱工、水暖工(指维修)、汽车修理工、板金工、喷漆工、轮胎工、测检工、机修工、电气焊工(指维修)、试验工、库料工等。

6、环境卫生部门的所(场、队)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包括:汽车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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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水暖工、板金工、喷漆工、机修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瓦工、机修工、试验工、库料工、检验工、扫帚绑扎工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动力锅炉工、汽车驾驶员(指为生产服务)、巡察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巡察工等。

(三)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政治工作和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队、车队、车间的队长、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等)以及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2、服务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食堂的管理、采购、保管、财务、运输、炊事等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工作(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技工学校、图书馆、俱乐部)人员;医务所、保健站工作人员;警卫消防人员(含现场更夫,经济警察);勤杂人员(如理发员、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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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传达、打字、话务、广播、放映人员);生活用车驾驶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企业办大、中、小学校及设病床的医院等社会性机构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指由企、事业单位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单位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1、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学习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2、病伤假、哺乳假六个月以上人员; 3、借调给外单位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4、出国援外人员;

5、从事农、副业生产人员;

6、整顿企业后安排的未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顾问、调研员(巡视员);

7、保留厂籍的劳教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

(五)全民职工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1、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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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 员 分 类 一、生 产 工 人 工定员人数的75%以上。 其中: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每班次配配 备 标 准 按营运车辆、班次确定,一般占全部职 营运驾驶员 备1.30至1.32 乘务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按每岗每班次配备1.30至1.32人 站业人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6至0.8人,出租汽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架线工 按线路(复线)长度配备,每公里配备1.0至1.2人 变电工 按电车变电所配备,每所配备10人。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保养技工 0.9至1.1人,通道车每车配备1.35至1.65人,出租车配备0.5至0.7人。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大、中修技工 0.6人,通道车配备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13

辅助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7至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4人。 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比例配备,其中二、管理与工程技术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定员人数人员和服务人员 的11-1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6-7%。 三、其他人员 按规定的范围,如实统计。 注:1、保养技工包括: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板金工、喷漆、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等。 2、辅助工包括: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试验工、料库工、站牌工、票务员、运输装卸工、场站维修工、动力锅炉工等。

3、保养技工定员标准的幅度,视日行车里程和道路状况确定。

(二)城市客运轮渡运营工人定员标准

类别 定员人数 船驾舵水水轮轮长 驶工 手手 机机员 长 长 员 1 2 3 1 6 1 2 2 1 4 1 1 2 4 加厨站售油工 长 票工 员 1 1 1 验票员 服合务计 员 2 16 2 13 2 11 客驾驶部 渡轮 1500客位以上 1000-1500客位 1000客位以上 14

轮机部 趸船 驳船 票站 500马力以上 300-500马力 300马力以上 60米以上 40-60米 40米以下 300-500吨 200-300吨 200吨以下 日客流量5万人次以上 日客流量3-5万人次 日客流量1-3万人次 日客流量1万人次以下 3 2 2 1 1 1 1 1 1 6 5 3 3 2 1 2 2 1 5 4 3 1 1 2 2 2 1 6 6 4 2 6 6 4 3 2 1 1 1 8 7 5 10 8 5 4 3 2 16 15 11 7 注:1、轮渡保养、检修工人,按轮船主机每百匹马力配备3

-4人,或按总客位的1.6%配备(含非机动船)。

2、蒸气机船只配备加油工人2名,司炉工6名;设电台的

船舶,可配备报务、电工2-4人;客运索道、缆车定员,可按岗位负荷、客流量配备。

3、落差较大的上游水系,轮渡运营工人的定员可适当增

加。

4、船舶修造厂、客票印刷厂等定员标准可参照同行业的

定员标准执行。

5、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按全部职工

定员人数的17-20%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11-12%,服务人员占6-8%。

(三)自来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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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 员 分 类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自来水企业 100 65以上 4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25-30 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18-21 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11-13 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8 (四)市政施工企业和市政养护管理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市 政 工 程 人 员 分 类 施工企业 养护管理单位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70以上 100 70以上 55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55以上 16

人数% 18以下 18-21 13-14 5-7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15-18 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18-21 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13-14 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5-7 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 员 分 类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68以上 数%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45-50 煤气、天然气、热力企业 100 17

职工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18-21 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7-8 定员人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 数%

11-13 23-28 (六)房屋维修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的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房屋维修房屋管理单位人 员 分 类 企业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站、所) 100 65以上 60以上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68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60以上 18

工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8-10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18-21 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13-14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房屋经营管理人员占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5-7 员人数%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6 10-13 18-21 23-27 5-8 注:房屋经营管理人员,指从事房屋产权、产业、租赁、租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房管员、租金记帐员、统计员、资料员、测估员、住房交换员等。

(七)环境卫生部门(所、场、队)生产工人、管理

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员分类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环卫所(场、队)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77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65以上 19

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12—15 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15—18 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10—11 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5—7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注:1、本标准按清运、清扫合一的环卫所(场、队)配备的,

如仅负责清运或清扫任务的环卫所(场、队),可参照本标准适当调整。

2、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的定员人数,按城市人口

的万分之一点五另行配备。

(八)园林绿化单位生产工人、管理与技术人员定员标准

绿化公司公园、植物人 员 分 类 园、动物园 花木公司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100 100 78以上 (队)苗圃、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75以上 数% 20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65以上 职工定员人数%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10-15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12-18 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9-12 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3-6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 数% 70以上 8-10 12-18 9-12 3-6 注:园林管理局(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包括在本定员标准之内。

2、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九)自来水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生 产 工 人 生 产 规 模 地下水源 每日供水5万吨以下 每日供水5-10万吨 每日供水5-20万吨 50-60 70-75 100-110 地表水源 50-70 80-90 100-110 21

每日供水20-50万吨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5-25% 每日供水50万吨以上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0-15% 注: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

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工人。 2、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修、装、换水表,50毫

米以下和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按装表(查表)户数200-250户配备一人。

3、管道维修人员(包括查漏、巡线、闸门、维修等)的

配备,按水厂至用户水表之间的管道长度,其中南方每6-8公里配备一人,北方每4-6公里配备一人。 4、直供源水厂的生产工人可参照本标准1/2配备。

(十)市政施工企业主要机械的操作、保养工人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操作人员配备数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每台班五台以上人数 台均人数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单斗挖掘机 1立米以上 1-2 1-2 2.2 2.2 保修人员配备数 每台保修人员数 1.6-1.8 1.3-1.5 三台以上台均人数 1.5 1.3 22

多斗挖沟机 履带吊车 履带吊车 轮胎吊 轮胎吊 汽车吊 汽车吊 载重汽车 载重汽车 自卸汽车 自卸汽车 东54 15吨以上 10吨以下 16吨以上 16吨以下 20吨以上 20吨以下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1-2 1-2 1-2 1-2 1-2 1-2 1-2 2 2 2 2 2 2-3 两台以上1.2 1.3-1.5 1.3 1 1 1.3-1.5 1 1 1.3 1.1 1 0.8 1.3 0.8 1-2 1 1 1 1 1.1 1.1 1.1 1.1 0.5-0.6 0.4-0.5 0.5 0.4 0.5-0.6 0.4-0.5 0.5 0.4

操作人员配备保修人员配备数 数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每台五台以上每台保修三台以上班人台均人数 人员数 台均人数 数 拖车车组 40吨以上 1-3 2-3 1.2 1 23

拖车车组 拖车车组 压路机 压路机 40吨以下 1-2 15吨以下 1-2 15吨以上 8-15吨以1 下 2 2 1-2 2 1.2 2.2 2 1.2 0.8 0.4 0.4 1 1 1 0.6 0.3 0.3 0.8 0.8 自动铲运机 6-10立米 1-2 80马力以沥青油车 上 10立米以铲运机 下 80马力以洒水机 上 80马力以拖拉机 上 80马力以拖拉机 下 平地机 推土机 上 80马力以推土机 下 1 80马力以1-2 1-2 1 1-2 2 1 2 1.1 1.3 0.2 2 1 0.8 2.2 1 0.8 1.2 2.2 2.2 0.8 1.1 1.1 0.6 0.9 0.9 1.2 0.8 0.7 24

沥青摊铺机 挖掘装卸机 污泥装运机 叉式装卸机 高压冲沟机 吊管机 红旗100 2-3 1-2 2 1 2 1-2 3 2 2 1.2 2 2 1 0.7 1 0.5 1 1 0.8 0.6 0.8 0.4 0.8 0.3 注:1、本标准按实际投入使用设备的利用率在60%以上,完

好率在85%以上考虑的。

2、“保修人员”仅指修理工,辅助工程未包括在内。修

理工与辅助工人比例按1:0.7-1配备(包括:车、钳、铣、刨、磨、油泵工、电、搪、水箱、喷漆、焊工、扳金、镀铬、轮胎工等)。

3、保修人员,包括大、中、小修和各级保修人员。其中

大、中修占配备比例的40%,小修和各级保养占60%。

(十一)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单位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分 类 生产工人配备数 水泥、沥青路面(含铺装人行路面)每1、城市道路 1.2-1.5万平米配备1 人,砂石路、土地每0.8-1万平米配备1人。 钢筋混凝土桥梁每1000平米配备1人,2、城市桥梁 钢结构、木结构桥梁可适当增加生产工人 25

包括下水道污泥掏挖、运输、疏通、看管、3、下水道养护 检查井维护等。每1-1.5公里配备1人。 4、城市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5万吨以下每万吨配备18-22人 的二级污水厂 日处理5—10万吨每万吨配备15-20人 的二级污水厂 日处理10万吨以每增加1万吨增配9-12人。 上的二级污水厂 5、城市防洪堤 河道、明渠 防洪堤每公里(单侧)配备1-2人。 河道、明渠管理维护每公里配备1-1.5人。 每秒5立方米流量以下,每座配备3-7人; 6、排水泵站 每秒6-10个流量,每座配备7-10人; 每秒11-20个流量,每座配备10-20人。 7、城市路灯 每200-250盏路灯配备1 人。 注:1、一级污水处理厂生产工人配备可参用二级污水厂的下

限人数。

2、污水厂厂外的各级污水提升泵站每座配备3-7人。

(十二)煤气(含油制气)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连续式直立碳化炉

生产规模 孔 1×32 2×32 3×32 26

日产煤气 生产工人 万立米 人 8.3 320 10.6 510 24.9 700 焦 炉

66型 两分下喷 58---Ⅱ型

生产规模(孔) 年产焦炭(万吨) 日产煤气(万立米) 生产工人(人) 2×25 10 5.5 406 2×32 20 11 530 2×42 60 31.2 680 3×69 30 840 重油裂解炉 5炉三室 6炉三室

生产规模(万立米) 10 生产工人(人) 39 20 44 30 56 三班 40 63 50 92 四班 60 115 四班 注:1、煤气厂生产工人包括原材料准备、制气、净化、回收、化

工产品加工等。

2、化工产品加工多的煤气厂和三废处理需要,可适当增加生

产工人。

(十三)煤气、天然气企业的输配、销售系统生产工

人配备参考标准

分 类 工作内容 配备标准 1、煤气输送包括出厂管道、市内高、按管道长度每公里配备系统生产中、低压管道、调压站、0.7-1人 27

工人 抽水缸、储配站、闸门井、自动仪表控制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等。 2、煤气销售包括用户的查表、收费、用气10万户以下的,按装单位生产管线和灶具设施的维护、表每500-600户配备1人,工人 检修及改、迁、装等。 10万户以上的,每600-700户配备1人。 3、液化气、包括输气管道、贮配站、按用气数确定。1—5万户,天然气罐瓶站、汽车运输、营业每万户配备50—60人;5输送、销站的运行、维护、检修和—10万户,每万户配备45售生产营业。 工人 -55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一万户增加40人。公共食堂每80户配备1人。 售气量超过150公斤/年户的单位,销售工人可增加5-10%。

(十四)房屋维修企业与管理单位人员配备比例 参考标准

1、房屋维修企业全员人数,按每人平均维修房屋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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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平米配备1人。

2、房屋管理处、所(管、养合一,包括小、中修)全员人数,按房屋直管面积,每1万平米配备4.5-5.5人。

3、房屋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房管员,按住房面积每2.5-3万平米或按所管住户每600-1000户配备人。

(十五)环卫管理单位主要工种配备参考标准

主 要 工 种 人员配备标准 人工清扫(含保洁)面积按马路污染程度配备: 一级4000-4500平米配备1人; 马路清扫工 二级4500-5500平米配备1人; 三级5500-6500平米配备1人; 四级6500平米以上。 1、人工操作①人力车按日清运垃圾1.5-2.5吨配备1人; ②汽车按日装垃圾5-6吨配备1垃圾操作工 人。 2、半机械化操作按日装垃圾7.5-10吨配备1人。 粪便操作工 1、人工操作按日清粪便每2-4吨配备1人; 29

2、半机械化操作按车辆的吨位和运距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按所管公厕座数和保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自公厕保洁工 行制定 汽车司机 每台班按1:1.3人配备。 车辆保修工(不含每车按1.3-1.5人配备。 大修) 注:1、车辆保修工包括: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

电瓶工、镀铬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板金工、喷漆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等。

2、半机械化操作的运输车辆按4吨装载量计。

(十六)园林绿化单位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分类 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1、公园绿化(树木、甲级绿化每2-3亩配备1人; 草皮、草花等)公一般绿化每4-6亩配备1人。 园清洁工 每4000-6000平米配备1人,建筑物、假山等清扫,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城市行道树 主要干道(三块板以上的道路或乔木在六行 30

以上的)每公里配备1.5-2人,一般道路每公里配备1-1.5人。以阔叶林为主的每公里可适当增加。 城市公用绿地 街道、广场、滨河绿地,每4-6亩配备1人;广场花坛、街心小游园每3-5亩配备1人。 3、苗圃 播种地每2-4亩配备1人; 移植地每3-5亩配备1人; 定植地每5-8亩配备1人; 扦叉地每2-4亩配备1人; 稼接地每1-2亩或100-150株配备1人; 苗圃内科研试验及引种驯化地,每1-2亩配备1人。 4、花卉 盆径25-30厘米盆花,其中草花每2000-3000盆配备1人,木本花每2000-2500盆配备1人。盆径小于25厘米或仙人掌类花卉,管养盆数应适当增加;盆径大于30厘米的,可适当减少。 草花平均每亩地配备1人。

(十七)职工食堂人员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就 餐 人 数 工作人员与就餐人备 注 31

数之比 100人以下 100-300人 300-500人 500人以上 1:20-25 1:25-30 1:30-35 1:38-40 注:本标准参照劳动部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关

于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定员标准的通知”制定的。

(十八)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工作人员与入托儿童人数比 入 托 年 龄 全 托 三周岁以下 三周岁以上 1:6 1:8 日 托 1:8 1:12 备 注 注:1、本标准参照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月颁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的定员标准制定的。 2、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保健、保教、

炊事、勤杂人员。入托儿童不在托儿所、幼儿园就餐的,其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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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小学校教职工配备比例参照标准

其中: 教职工与学校类别 班级之比 工人数% 高中 初中 小学 3.6:1 3:1 2.2:1 70 70 70 工人数% 30 30 15 教师占教职行政工勤占教职备 注 注:1、本标准参照中共中央一九六二年255号文件“批转教

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所规定的定员标准制定的。

2、本标准未包括实习工厂的人员。

(二十二)招待所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参考标准

床位(张) 50张以下 50张以上 工作人员与床位之比 1:16 1:18 备注 注:1、本标准指招待所管理、服务、勤杂等全部工作人员。 2、招待所设有食堂的,其食堂工作人员另按企业食堂

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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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定员管理工作

(一)企、事业单位编制定员经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劳动计划和调配职工,应以定员为依据,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配增人指标,也要与定员紧密结合起来。任何单位都不要向企、事业单位塞人,企、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并不需要的人员。由于减员或生产任务增长需要增加人员时,当前应主要用于补充一线短缺的工种。

(二)定员后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另作安臵。对这部分人,主要是补充短缺工种,组织文化技术业务培训和组织劳动服务公司,大力开辟第三产业,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其中能调剂出去的,商当地劳动部门协助,及时调剂到需要增人的单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要按时办理退休退职;企、事业单位安排有困难,本人自愿要求请长假回家哺育婴儿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经批准可以允许。在处理多余人员,特别在动员二、三线的青壮年职工到生产第一线时,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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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巩固定员成果,要把定员工作和工资、奖励工作紧密结合。除按劳动定额实行计件、奖励制度的人员以外,一般可以按当年定员人数计发奖金,增人不增奖,减人不减奖。同时,对一线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要在工资福利等方面适当照顾,鼓励他们安心在生产第一线。 (四)经过整顿的企、事业单位,今后除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劳动生产率以外,可以按定员内实有人数(扣除“其他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的人员,如中、小学和设病床的医院职工)考核劳动生产率,以鼓励企、事业单位节约用人并便于同行业之间进行考核和对比。

(五)搞好定员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各级领导要以改革为动力,抓好企事业内部的各项改革,尤其要抓好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内部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把定员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冲破阻力,克服不正之风。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顾全大局,服从分配,自觉地按定员要求办事。企、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机构设臵和定员方案,建立健全定员管理制度,检查定员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的定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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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试行标准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企、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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