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华能长春热电厂 管理制度

厂内各二级单位应通晓并保存以下环保法规和制度:《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各班组应通晓并保存以下环保法规:《华能长春热电厂环保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综合部要组织好厂内环境卫生绿化工作,以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和开发工作,每月将本月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统计报表报到策划部。

(十一)运行部要加强对锅炉除尘器、灰场的运行监督和调整,防止烟囱冒黑烟、落灰点、灰渣前池溢流、灰场排水超标和灰场扬尘。

(十二)检修部要加强锅炉除尘器、灰渣管路设备等的检修、维护工作,防止发生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灰管路漏泄等环境污染事故。

(十三)应加强对灰坝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监测工作,防止发生垮坝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十四)要加强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煤泥沉淀池的运行监督、维护和管理。每月对煤泥沉淀池进行一次清淤并做好记录。

(十五)策划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厂污染防治计划、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经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十六)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排放标准要求。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确定的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严格管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十七)各单位应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擅自降低运行效率、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必须提前汇报策划部,并由策划部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和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停运或拆除。环境保护设施的规模、地点、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由策划部向集团公司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八)策划部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计划和资金。法规、政策确定的或申请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排污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十九)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燃料管理部门每月对入厂煤的收到基硫份、灰份、含氢量、水分、挥发分和平均低位发热量及入炉煤的灰份、硫份进行一次加权平均汇总,每月报策划部环保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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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一)严格按照除尘器检修工艺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除尘器大修后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值(95%),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

(二)检修部每季度首月对设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磨损严重的应进行更换,同时做好记录;应健全除尘器的设备台帐、图纸、设备变更单、检修规程和检修记录。

(三)运行部按照除尘器运行规程做好除尘器的日常运行检查、调整和管理监督工作,确保锅炉运行中烟囱不冒黑烟、不落灰;应健全除尘器的设备台帐、图纸、运行规程和运行记录。

(四)热力试验组每季度负责对除尘器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除尘效率等进行监测一次,发现烟气污染物排放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认真组织处理,并将整改情况报策划部环保专工。

(五)除尘器应按计划检修,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由厂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贮灰场及灰管路的技术监督

(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贮灰场管理规定》进行贮灰场的运行监督、维护和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灰坝值班员每天对灰场排水水质、灰场扬尘情况、防洪井、排水井等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二次,发现排水浑浊、灰场扬尘、排水井等设施运行异常应及时汇报值长和环保监测站,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三)设备维护人员每天对灰管路、灰场设施巡视检查一次,发现灰管路漏泄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

(四)贮灰场、灰管路及其附属设施应按计划检修。 第十五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运行部要保证冲灰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控制灰水比在设计指标(1:10)范围内; (二)化学酸、碱废水应在中和池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至pH值达标后排放;

(三)燃料部按照煤泥沉淀池检修、运行规程做好其运行维护工作,保证输煤冲洗水达标排放,并做好检修、运行、维护和检查记录;

(四)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水;

(六)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发电企业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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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废水处理设施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因故并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八)各单位废水设施应有检修计划,并于大修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策划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要加强对输煤系统除尘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除尘设施投入好用,输煤各段除尘器必须和输煤设备同时投运。

(二)输煤各段上完煤之后,必须立即用水将地面冲洗干净,以防止二次扬尘。

(三)环保监测站每季度首月要按照规定的布点对输煤系统粉尘浓度进行监测,以监督燃料现场不断改进和提高除尘、防尘效果。

(四)输煤系统除尘设施没有厂许可,不得无故停运。因故并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五)输煤系统除尘设施应有检修计划,并于大修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策划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一)厂各单位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现行噪声标准规定; (二)每年对锅炉对空排气管小孔消声器的消音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好用,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烟尘(气)监测

(一)烟尘(气)排放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国家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二)烟(尘)气监测工作的监测周期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尘(气)排放情况进行测试,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主要的测试项目有:烟气量、空气过剩系数,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可委托电科院每年进行测试)

(三)烟尘(气)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测点位置的选择与测点布置应按“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写组编写的《燃煤发电企业锅炉烟尘监测采样位置与采样点数的有关说明》和HJ/T75-2001《火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进行。

2、进行烟尘(气)监测以前,应编写较为详细的试验大纲分发给与试验相关的各部门。 3、测试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调节稳定,锅炉负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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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锅炉负荷不得低于90%,锅炉也不得进行吹灰、排污和打焦等工序。

第十九条 大气环境监测

(一)厂区大气环境监测点有:生产区1-2处固定监测点、生活区1处固定监测点。 (二)监测周期与频率 项 目 TSP 采样方法 间断采样 监测周期 每年一次 4次。 每次连续5~7天,每天采样SO2、NOx 降尘量

第二十条 废水水质监测

(一)采样点的设置: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外排的废水排放口,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参照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污水监测采样分析项目和周期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其排放标准要符合国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L414-200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果排水用于渔业和灌溉要符合GB11607-89《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和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监测项目 pH值 排水种类 灰场(池)排水 厂区工业废水 1次/旬 1次/旬 1次/旬 1次/旬 1次/ 旬 1次/旬 每月2次以上 频 率 每次连续5~7天,每天采样说 明 监测周期,奇数年在夏季(6~9月),偶数年在冬季(11~12月)。 间断采样 连续采样 每年一次 4次。 每年一次 每次连续30±2天。 悬浮COD 物 油 氟化砷 物 硫化物 挥发酚 铜铅BOD5 锌镍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1次/年 1次/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