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学期末考试论文
院系: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学号:2009117012 姓名:郭守红
浅谈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房屋拆迁
(郭守红.2009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而城市原有的固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却阻碍着这种新变化、新发展,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已经成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必然。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对城市运行和发展的影响,及在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影响;现状;问题;建议
一、 城市房屋拆迁的定义
城市房屋拆迁指的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单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对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为[1]。
二、现代城市房屋拆迁对城市运行和发展的影响
(一)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应有之义,房屋拆迁有利于城市的空间布局的优化和对城市有组织、有秩序的合理配套;同时能够按照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禁止任何违法违章建筑和不适宜发展项目的建设,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二)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实现了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使得城市得到服务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对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四)通过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改变了原来城市的容貌和环境的改变,新的城市成为该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舞台上的“明信片”,具有一定的国际上的意义。
(五)城市房屋拆迁是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良好契机,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三、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与问题
在城市房屋的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施工单位、拆迁户、拆迁房屋评估机构。
(一)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所处的环境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过程,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
并以所谓的公共利益名义进行违法拆迁行为,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同时,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宪法》和《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二)政府行为与角色定位的偏差 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角色偏差 (1)拆迁中的政府角色越位
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做到依法拆迁,在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下,滥用行政裁决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政府屡屡越位,滥用行政权力为开发商服务,已经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2)拆迁中的政府角色缺位 ◆“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政府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对房屋拆迁人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拆迁缺少跟踪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特别是对其是否按照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进行拆迁以及给被拆迁人发放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是否足额、是否及时到位等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
◆拆迁规范性、透明度不足
一些地方城市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拆迁规划的制定未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在规划审批前没能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尊重。
◆ 缺乏多层面的被拆迁人维权的制度化机制,
除了群众上访寻求权力维护的一个渠道外,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拆迁中出现的种种缺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隐患的产生。 (3)政府职能错位
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处理不及时;滥用行政裁决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采用恐吓、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导致了群中的极大不满
2、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偏失 (1)政府权责不对称
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整个拆迁开发计划的制定权,对拆迁人的一系列申请的审批权,但与政府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却格外的少。政府主导着整个房屋拆迁过程,本应该是拆迁行为的当事人,但它却跳出在外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行为进行居间调解,所有在拆迁过程中的矛盾都只发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房屋的开发是由政府和拆迁方共同进行,可是补偿费用的支付和具体实施拆迁等等都是由拆迁方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困难和纠纷都是由拆迁方来解决,社会的矛盾指向都是拆迁方,政府整个过程中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致使被拆迁人处于被动地位。
(2)政府的过度依赖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拆迁可能导致矛盾激化。 政府为了自身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顾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强行执行贯彻制定的开发计划。同时,政府在强制拆迁房屋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为了加大拆迁力度,在计划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任务,时常会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由政府根据情况的需要组织如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城管、房管等部门来共同执行强制拆迁,甚至会通过其他单位采取非常规程序的方式来辅助强制拆迁,往往把矛盾激化,导致抵抗拆迁的惨案屡屡发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可以看到的比较典型的事例便是湖南“嘉禾事件”发生以后,政府与被拆迁人的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城市拆迁补偿机制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是化解房屋拆迁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在现实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却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1、赔偿范围仅限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现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房屋所有权及其附着物所有权和收益权,即,对土地使用权则不予补偿。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不考虑土地使用权而只以房屋的形式出现。
2、补偿标准混乱、补偿方式单一。
补偿标准都是争议的焦点,没有补偿标准,就无从计算补偿数额,也就谈不上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补偿标准不统一,则会出现补偿数额计算过程中的各自为政,不公正的补偿现象将随处可见,拆迁纠纷和矛盾将不可避免。在拆迁补偿方式上,主要以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为主,各地视具体情况实施少数其他补偿方式,缺乏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
3、拆迁补偿范围狭窄,忽视潜在利益的补偿。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止补偿有形利益,而对被拆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无形利益和隐性损失则不予补偿。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能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付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须的充分的生活补偿。\
(四)房屋拆迁评估的制度不合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据其理,矛盾激化。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定了地方法规,但是有些地方法规或多或少存在着与《宪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精神相抵触的情况
(五)被拆迁人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薄弱 1、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
任何矛盾和纠纷的发生,都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司法救济途径因自身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更具有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但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救济功能和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使本身处于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在维权的道路上陷入了困境。
2.城市拆迁听证制度不合理,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城市拆迁听证制度本身是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使公众利益实现最大化。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听证参与者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听证程序不够公开等严重影响了公众利益的表达。
3、部分拆迁户法律意识薄弱。
当利益出现侵犯时,部分拆迁户没有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甚至采取自焚、暴力手段阻挠拆迁。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