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及高危场所等≥500m。
二、井位部署及踏勘也应满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 三、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由建设项目组组织进行安全评估,按其评估意见处置,经建设项目组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评估至少在井场验收时完成。
第十六条 地质设计书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物探及本构造邻近井和邻构造的钻探情况,提供本井区全井段预测的地层孔隙压力梯度、目的层破裂压力、浅气层层位、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等预测资料,有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压力剖面;对于非均质性强的压力异常区、盐膏层等塑性地层发育区和破碎地层带等地区的井,应提供坍塌压力剖面。同时,应提供本圈闭邻近井的实测地层孔隙压力、实际地层破裂压力和实际钻井液密度。
二、在可能含H2S(或CO)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地区,钻井地质设计应对其层位、埋藏深度及含量进行描述和提示。
三、应对异常高压、注水注气、邻井钻井事故及复杂情况(溢流、井涌、井漏、井喷等)进行描述和提示;对断层、漏层、超压层、膏盐层及浅气层等特殊层段要进行重点描述。
四、在已开发调整区或先注后采区钻井时应提供本井区主地应力方向,井距500m以内的注水井井口数、注水井号、注水压力、注水层位、主应力方向、注水开始时间、累计注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钻井工程设计书应根据预测的地层孔隙压力梯度、目的层的地层破裂压力和保护油气层的需要,设计合理的井身结构和套管程序,并满足如下要求:
一、同一裸眼井段原则上不应有两个以上压力系数相差大于0.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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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水层。
二、新区块第一口预探井的井身结构应充分考虑不可预测因素,留有一层备用套管。
三、在地下矿产采掘区钻井,井筒与采掘坑道、矿井坑道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m,套管下深应封住开采层并超过开采段底界100m。
四、表层套管下深应满足井控安全,进入稳定地层30m以上,固井水泥返至地面,且封固良好。技术套管应满足封固复杂井段、固井工艺、井控安全要求,油气层套管应满足固井、完井、井下作业及油(气)生产需求;水泥返高执行油气田开发方案。
五、“三高”油气井的生产套管、技术套管,其材质和连接螺纹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有浅气层的井,应将套管下至浅气层顶部,装好防喷器再打开浅气层。
第十八条 钻出套管鞋进入第一个砂层3-5m时,用低泵冲进行地层破裂压力试验(丛式井组只做井组第一口井),算出地层破裂压力值和当量钻井液密度。但试验最高压力不得高于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
一、井口设备的额定工作压力; 二、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
地破压力试验方法和要求按照《地层压力预(监)测方法》(SY/T 5623)执行。
第十九条 钻井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设计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地层破裂压力剖面,进一步开展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二十条 应根据地质设计提供的资料进行钻井液设计,钻井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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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各裸眼井段中的最高地层孔隙压力当量密度值为基准,另加一个安全附加值。附加值可按下列两种原则之一确定,①附加密度:油井为0.05-0.10g/cm3;气井、“两浅井”及气油比≥100m3/t的油井为0.07-0.15g/cm3;②附加井底液柱压力:油井为1.5-3.5MPa,气井、“两浅井”及气油比≥100m3/t的油井为3.0-5.0MPa。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钻井液体系的确定应遵循有利于发现和保护油气层,有利于提高机械钻速、保持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的原则。
二、在具体选择附加值时应综合考虑地层孔隙压力预测精度、油气水层的埋藏深度、井控装置配套情况以及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三、含H2S(或CO)油气井在进入目的层后钻井液密度或井底液柱压力附加值要选用上限值,即油井为0.10 g /cm3或3.5MPa;气井为0.15g/cm3或5.0MPa。
第二十一条 钻井工程设计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满足井控装备安装的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要求。
二、钻开油气层前加重钻井液密度及储备量,加重材料储备量,油气井压力控制的主要措施,H2S、CO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满足井控安全的井控装备配套、安装和试压要求。
四、钻具内防喷工具、井控监测仪器、仪表及钻井液处理装置和灌注装置的配备要求。
五、地层破裂压力试验及低泵冲试验要求。
六、根据地质设计提示对出现井漏、溢流等复杂情况明确处置原则及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储备:
钻井工程设计中应按以下要求设计钻开油气层前加重材料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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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液的储备量:
一、气井:
1.一级风险井:储备加重材料不少于60t,同时储备密度高于最高(目的层)地层压力当量钻井液密度0.3g/cm3的加重钻井液不少于60 m3。
2.二级风险井:储备加重材料不少于50t,同时储备密度高于最高(目的层)地层压力当量钻井液密度0.2g/cm3的加重钻井液不少于40 m3。
3.距离加重材料储备点超过200km以外或交通不便的井加重材料储备量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0%以上。
二、油井:
1.一级风险井:储备加重材料不少于50t。 2.二级、三级风险井:储备加重材料不少于30t。
3.距离加重材料储备点超过200km以外或交通不便的井加重材料储备量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0%以上。
第二十三条 钻井工程设计书中应根据地层流体中H2S、CO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及完井后最大关井压力值,并考虑能满足进一步增产措施和后期注水、修井作业的需要,按GB/T 22513-2008《石油与天然气工业 钻井和采油设备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标准选择完井井口装置的型号、压力等级和尺寸系列。
第二十四条 欠平衡作业时,在钻井工程设计书中必须制定确保井口装置安全、防止井喷失控、防火、防H2S、CO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的安全措施及井控应急预案。预测储层天然气组分中H2S含量≥75mg/m3(50ppm)的天然气井目的层段不能进行欠平衡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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