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如果周围正钻井有溢流征兆,压裂施工也必须停止,直至所钻井完井。
第五十一条 发现油气侵后应立即停钻,及时循环除气、观察,适当调整钻井液密度,做好加重压井准备工作。若油气侵现象消除,恢复正常钻进。
第五十二条 无论何种工况或遇到任何井下复杂情况,发现溢流征兆或溢流,都要坚持“疑似溢流关井检查,发现溢流立即关井”的原则,立即关井,控制井口。关井前要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为一长鸣笛,关井信号为两短鸣笛,开井信号为三短鸣笛;长鸣笛时间15s以上,短鸣笛时间2s左右,鸣笛间隔时间1s。
第五十三条 关井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程序迅速关井;并做到: 一、发生溢流后关井,其最大允许关井套压不得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薄弱地层破裂压力所允许关井压力三者中最小值。
二、关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井前
1.必须清楚压力级别及控制对象。
2.控制系统、节流压井管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3.了解各控制闸阀开启状况。 (二)关井(软关井)
1.关井前必须首先保证井内流体有通道。
2.环形防喷器不得用于长期关井,闸板防喷器较长时间关井应使用手动锁紧装置。
3.关井操作应由司钻统一指挥。严禁未停泵、方钻杆接头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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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盘面关井以及井内有钻具时使用全封闸板关井等错误操作。
(三)关井后
1.应及时、准确求得关井立管压力、关井套压,并观察、记录溢流量。
2.关井后在套压不超过最大允许关井套压的情况下,关井时间不少于15分钟,求取立压、套压以准确的计算地层压力,为压井计算提供依据。在后期关井期间,安排专人每2分钟观察记录一次关井套压和立管压力,并做压力变化曲线。
3.接回压凡尔时立压求取方法。在井完全关闭的情况下,排量控制在正常钻进排量的1/3-1/2之间缓慢启动泵并继续泵入钻井液。注意观察套压,当套压开始升高时停泵,并读出立管压力值。从读出的立管压力值中减去套压升高值,则为所测定的关井立管压力值。
4.在闸板防喷器关井期间,不允许活动井内钻具。
5.各岗位应认真检查所负责装备的工作情况,并做好防火、加重、除气、警戒等工作。
6.在最大允许关井套压范围内严禁放喷。 三、开井应注意的问题
(一)检查立压、套压是否为零。 (二)检查手动锁紧装置是否解锁。
(三)先开节流阀前的平板阀,再开节流阀,然后从下至上开防喷器,关液动阀,并认真检查是否完全开启、关闭。
(四)开井前一定要从节流阀处泄压,开各种闸阀的顺序是从井口依次向外逐个打开,以避免发生开、关困难。严禁以开防喷器的办法进行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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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关井后应根据关井立管压力和套压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一、关井立管压力为零时的处理
关井后立管压力为零表明钻井液静液柱压力足以平衡地层压力,溢流发生是因抽吸、井壁扩散气、钻屑气等使环空钻井液静液柱压力降低所致。
1.关井套压为零时,全部打开节流阀,以原钻井液保持原钻进排量循环,排除受污染的钻井液即可。
2.关井套压不为零时,应控制回压维持原钻进排量和泵压排除溢流,恢复井内压力平衡。再用短程起下钻检验,决定是否调整钻井液密度,然后恢复正常作业。
二、关井立管压力不为零时的处理
根据井况可采用边循环边加重、一次循环法(工程师法)及二次循环法(司钻法)等常规压井方法,也可以采用置换法、压回法等特殊压井方法以及低套压压井法等非常规压井方法压井。
三、在压井作业中,始终控制井底压力略大于地层压力排除溢流,重建井眼--地层系统的压力平衡。
四、根据计算的压井参数和本井的具体条件,如溢流类型、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情况、加重能力、井壁稳定性、井口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等选择压井方法。
五、空井溢流关井后,根据溢流的严重程度,可采取强行下钻到底、置换法、压回法等特殊压井方法。
六、压井施工前必须认真填写压井作业施工单,进行技术交底、设备安全检查等工作,落实操作岗位,详细记录立压、套压、钻井液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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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钻井液性能等压井参数。
七、不允许长时间关井而不作处理。在等候加重材料或在加重过程中,视情况间隔一段时间向井内灌注加重钻井液,同时控制回压,保持井底压力略大于地层压力排放井口附近含气钻井液。若等候时间长,则应及时实施司钻法第一步排除溢流,防止井口压力过高。
八、加重钻井液要慎重,预防密度过高导致井漏。加重时要适量加入降失水剂、稀释剂,以降低失水、改善钻井液流动性和泥饼质量。
九、压井过程中发生井漏时,应向环空灌入钻井液以降低漏速。维持一定液面,保持井内压力平衡,然后堵漏。
第五十五条 在关井或压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放喷措施。
一、钻遇浅层气;
二、井口压力超过最大允许关井套压; 三、井控装置出现严重的泄漏;
四、地层流体为气体时,应及时在放喷口点火。
第七章 防火、防爆、防H2S及CO措施
第五十六条 井场布置要求
一、锅炉房、发电房等有明火或有火花散发的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井口装置及储油设施季节风的上风侧位置;锅炉房与井口相距≥50m;发电房、储油罐与井口相距≥30m;储油罐与发电房相距≥20m。
二、井场、钻台、油罐区、机房、泵房、危险品仓库、电器设备等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火标志,并悬挂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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