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程延园第二版复习章齐全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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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待遇的最好的法律形式。 3, 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劳动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和证据,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劳动争议成本。 4,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保障。

劳动合同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雇员(劳动者),另一方为雇主(用人单位)。 2主体意志的限制性:合同的条款已经相当多地受到国家法律和集体协议的约束。 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自由协商,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3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双方存在着管理上的依从、隶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建立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

5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订立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6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劳动合同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协议,有偿性是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7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选择的过程,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8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完成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按劳动时间划分 1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 工作时间4至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突破了传统用工模式,适应了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是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四、劳动合同立法 (一)实践 劳动合同立法源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它是一种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1900年比利时首先制定了独立的《劳动合同法》。 1986《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是中国劳动立法的第一次突破。 1994《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 2007《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 (二)挑战 1.传统理论中,“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理念,随着知识型员工独立性的增强而正在逐步弱化。 2.主体身份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雇员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股份持有者。 3.在传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中引入了效率原则。 4.在劳动合同中将更多地引入国际因素。 5.劳动合同的功能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权,向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促进和增加就 业的方向发展,合同的种类增多,条款更加有弹性。 第八章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法订立,指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主体合法: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用人方,须具备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能力。

2.目的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而权力义务、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3.程序合法:指劳动合同订立,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要约和承诺符合法律规定。 4.形式合法: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我国,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公平原则:1提供给劳动者的整体劳动条件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 2提供公平、公正的劳动条件,包括订立合同的均等机会,同工同酬,不得歧视。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对等。

(三)平等自愿: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

(四)协商一致:指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一切分歧要充分地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签订劳 动合同。

(五)诚实信用:即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各自的实际情况,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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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提议。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称为邀约。一方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二)协商。双方对合同内容认真磋商,做到明示、清楚、具体可行,充分表达双方意愿和要求。 (三)签约。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一)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确认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对损失的责任轻重,分别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处理。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 (1)劳动给付的义务,包括劳动给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 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亲自提供劳动,有权拒绝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2)忠诚的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在技术等方面的秘密;按合同服从合理的指挥安排;爱护原材料和机器设备。 (3)附随的义务。由于劳动者原因,使合同义务不能(完全)履行时,应付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法律及标准。 (2)照料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等。 (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提供符合法规的生产、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 (二)条款 1,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 (1).试用期 (2).培训:《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协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A,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B,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C,对违约金作封顶限制。 D,对违约金支付作封顶限制。E,用人单位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制度,A,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B,规定限制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C,可约定违约金。 D,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E,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归还物品的约定等。 五、劳动合同的形式 1,书面劳动合同,用文字形式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记载下来,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它有利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口头协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第八章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 履行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亲自、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从事约定以外的工作;强调当事人亲自履行,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由第三人替代。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 作内容、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二)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4,单位分立、合并应变更劳动合同。

(三)程序:具体做法:(1)提出要求。(2)做出答复。(3)签订协议。

第八章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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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一般情况,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非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

出现强迫劳动、冒险作业等非常情况,直接危及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1.劳动者有过失,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5)以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裁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前未作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征求工会意见 3.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不胜任工作及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当事主体资格消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一)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终止的程序:1.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2.终止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者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 3终止合同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出具证 明、转移社会保险、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保存档案备查。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P202)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第五节劳务派遣制度

一,劳务派遣:是指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派遣的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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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接收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以获取一定收 入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 二,严格规制劳务派遣单位 1,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角色和地位。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 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严格规制用工单位:1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劳动条件和标准。 2,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按用工地标准执行。 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机构。

四,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2,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五,对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1, 规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的主要环节和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1) 双方应当签订派遣协议。2)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3)派遣协议的期限。 2, 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订立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1,合同文本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不按规定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4,违法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已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法予以处罚。 6,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8,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劳动报、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3.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危及或损害劳动者健康与安全。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拒绝出具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扣押劳动者档案等。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法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并加付赔偿金。 (四)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给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要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2.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若造成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3至7年有期徒刑。 (二)赔偿责任。以下三种情况: 1.无效劳动合同。

2.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还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政府的法律责任:因劳动行政部门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大纲:关键词:员工参与管理沟通授权企业文化员工持股计划质量圈建议方案协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人董事、工人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