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题指南 下载本文

宪法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

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为许多人所探讨,而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目前学界探讨并不多见。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行政法意义上法律保留的延伸与深化,是由法治向宪政转变的必然结果。其内容可以分为体制的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国家体制哪些由宪法规范,哪些由国家法律规范,应如何理解宪法中的“依法律规定”的意义?基本权利如何实现法律保留?等等。(题目自拟)

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的演变

基本权利保障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分立模式,即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在于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另一种则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自身价值体系模式,即基本权利的保障在于宪法本身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宪法基本权利本身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命令。这两种模式哪一种更能体现宪政发展?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应向哪种模式发展?(题目自拟)

我国法律保障的财产范围的扩张——从西方新财产观念说起

说明:第一部分可以介绍国外的新财产概念。第二部分讨论新财产的外延。例如,合同、工作、执照、补贴、许可证、福利、服务是否是财产?网络上的空间、域名和邮箱、网络虚拟物等是否为财产?个人档案是否可以成为财产(如果一个军人专业到地方,而档案迟迟未能转移到地方来,以致他既当不了工人,找不到工作,也当不了农民,分不到田地,怎么办)?如何才能使国有财产得到如同私有财产一样的保护(如地方政府将供公众使用的市民广场等变成商业写字楼,公众是否可以将这一行为也视同对公物的“征收”,因而可以要求政府补偿;城市的公厕因为道路扩建而被拆除,是否可以视同对公众财产的征收,而要求异地兴建公厕)?个人身体的某个器官是否为财产,如被冷冻的胚胎是否可以成为财产?一个人是否应该对它自己的精液或卵细胞拥有财产权呢?法院在判处罪犯死刑的时候,能够禁止他取出精液给其配偶以防止在他死后再生孩子吗?第三部分可以讨论为什么要扩张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财产的范围。第四部分可以讨论新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区别,以及应为新财产设立的特殊规则。

公务员的人权保障

说明:第一部分可以讨论公民担任公职具有双重身份后,为什么其作为公民的部分基本人权要受到限制,还有部分人权又不能受到限制,并予以举例说明。第二部分可讨论公务员的人权保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保护的担任公职权(如违反各部门的禁令就开除公务员)、获得劳动报酬权(例如长期拖欠公务员工资)、休息权(如某些部门公务员的休息权)、财产权(地方政府扣除公务员的部分工资搞工程建设)等权利在一些落后地方反而没有得到保护;而应当受到限制的选举权(例如人大组成中官员代表过多)、经济活动自由(官员投资办企业等)等人权反而没有受到限制;公务员人权受侵犯后,缺乏司法救济。第三部分可以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讨论保障公务员人权的法律对策(包括如何修改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担任国家公职应当受到什么样的限制等)。

37

【行政法学】

道路、公园使用收费的规范与控制

说明:第一部分主要讨论道路、公园存在的目的。第二部分讨论道路、公园使用收费的界限。第三部分可以讨论我国现行道路、公园使用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收费的道路、公园多而免费的少,收费标准过高(如鼓浪屿日光岩就一块眺望大海的石头,竟然收费 90 元)导致道路、公园的使用贵族化,有些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如因设置进出道路的入口或出口而产生的“开口费”),中央和地方之间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的权限划分不合理(例如故宫、中山陵公园等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就应由中央政府来确定),确定收费标准的程序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而导致听证会成为涨价会,收费存在歧视现象,收费用途不明确且缺乏法律控制等。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从法律上探讨规范与控制道路、公园使用收费行政的建设性意见。

我国公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为例

例:论我国公园公共用途变更之法律规制——以中山陵前湖建温室为例 说明:我国公园管理中比较普遍的问题主要有:公园的过度商业化(如在公园内建设宾馆、娱乐设施、商场等);公园使用的贵族化问题(有钱才能进入);安全问题;多头管理导致各种利益冲突无法协调的问题;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而或明或暗地支持严重危害公园本来用途的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收费管理混乱的问题;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受侵犯现象严重(如歧视问题,公园附近居民的利益没有保护的问题,名山古刹划入公园实行收费后对信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问题等)。可以以当地的某个公园为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对策。

管制权力( police power )的适当界限——从美国认定同性之间性行为非法一案说起 美国某个州的法律明确宣布,同性之间的鸡奸行为为非法。一当事人在上世纪 80 年代曾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法院判决该法律合法。就在前几年,另一当事人再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法院认定该法律为非法而加以撤销,理由是州已经超出了其警察权力的适当界限。法院认为,州不能武断地以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不道德为由,就认定其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尽管州基于其管制权力有权对公民的自由(宪法未列举的权利)施加限制,但这种限制要有充分的理由,必须提供这类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证据。而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因为一般发生在住宅之内,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已达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必须禁止折中行为的程度,因此州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

说明:根据中国《宪法》第 51 条的规定,国家有权为了防止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施加适当且必要的限制。这种权力在西方叫做“ police power ”,有人翻译为“警察权力”,实际上指政府当然应当享有的管制权力(或规制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也是有其限度的。例如,城市街道两旁的透明墙体广告(墙体本身就是一个显示屏,通电后就可以显示各色广告)是否可以加以禁止或限制,是否可以禁止乞丐在繁华街区以及公共场所乞讨等。判断管制权力是否过度的标准是什么,谁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政府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过度,则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研究

行政裁量是行政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其广泛存在于各个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往往需要更多的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便是司法审查。因

38

此,本课题可以以行政裁量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展开为起点,围绕司法审查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审查依据展开论述。(题目自拟)

行政计划的变更

行政计划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的各个方面,一方面它要求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前瞻性,而另一方面,实践中又往往需要根据情况改变而调整。本课题可以围绕行政计划变更的基本原则、行政计划变更的后果以及行政计划变更的补偿措施展开论述。(题目自拟)

法治维度下的行政改革

行政法的变革会随着政府职能的改变而发生相应的调整,因此实践中以调整行政职能为目标的行政改革应当成为行政法学关注与研究的一项重点内容。本课题可以围绕行政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行政改革与政府职能、行政事务的分配等内容展开。同时,可以结合目前的大部制建设进行富有现实意义的研究。(题目自拟)

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制研究

食品安全问题是普通公民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食品安全背后所隐藏的企业利益以及公民健康权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规制工具选择应当关注的重点。本课题可以围绕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规制目标、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制工具选择、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实践以及问题展开。(题目自拟)

【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研究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评判一国行政法治水平高低重要指标。在过去十多年行政诉讼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呈逐步扩张态势,这必将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产生深刻影响。本论题可以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公益诉讼、机关诉讼、特别权力关系与受案范围、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类型化、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等进行研究,也可以对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200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题目自拟)

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研究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行政权,因此行政诉讼判决方式有着不同民事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又补充了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上述判决方式的相互关系、适用情形,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问题,以及中间判决、部分判决、自为判决等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必要。(题目自拟)

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

行政诉讼当事人涉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本选题可以围绕原告及原告资格、原告适格与起诉条件、起诉权与胜诉权、被告与被告适格、规章授权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被告资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题目自拟)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研究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对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进行弥补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建立在赔偿与补偿两分法基础上

39

的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已不敷所用。因此对于国家责任体系的构成、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性质及相互关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构成要件、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法的完善、统一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题目自拟)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