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要求规范(2014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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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押证;

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的,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三、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一)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领导批示、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应当归入侦查工作卷。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文书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书材料,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不愿公开姓名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单独立秘密侦查工作卷并标明密级。

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文书以及复议(复核)文书、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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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呈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 5.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

6.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包括:协查通报、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7.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或办案环节的先后顺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长类、复议复核类所有报告书;

8.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9.呈请采取侦查措施类报告,包括:呈请传唤(询问)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侦查实验(复验、复查、搜查、检查)报告书,呈请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报告书,呈请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

10.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单复副本;

11.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12.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13.侦查方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 1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 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二)秘密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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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信息、技术侦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资料等,需要保密的,应当归入秘密侦查工作卷。

秘密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案件线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审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5.需要保密的证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材料,包括:

(1)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审批报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2)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审批报告、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请示、批示、办案协作等材料; (4)采取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需要保密的资料;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案件相关材料;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材料的销毁记录。 四、立卷技术规范

(一)卷内文书材料页号编写规范

卷内文书材料页号,即页码编号,是指每张(或者每页)文书材料在卷内所处的位置。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应当编写卷内文书材料的页号。

1.每一完整案卷,如证据材料卷,一律从卷内文书目录后的第一份文书材料开始,以数字“1”开始编排页号。分卷装订的,应当单独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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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写卷内文书材料页号,应当以页为单位编号,即一页编一个号,没有文字记载的空白页,不编号。例如,一张文书材料只有单面有内容,另一面是空白页,就仅对有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如果一张文书材料的正背面均有文字、图表等内容,其正面和背面均应当编写页号,各编为一页。例如,正面的页号是“5”,其背面的页号即为“6”。卷内的便条、小纸条、信封等,只要有文字(包括符号、图画等)的,都应当编写页号。

3.编写页号要准确,不能漏编,也不能编重号。

4.编写页号的位置要适当。页号应当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文字材料背面有内容的,背面页号应当标注在该面的左上角。

5.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即1、2、3、4……。 6.有些书证以及其他不便于在上面直接编写页号的文书材料,应当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在纸袋上注明“内有材料××页”,然后在纸袋上编上统一的页号。同时,可以在纸袋上作必要的说明。

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未侦查终结的案件装订立卷时,可以用铅笔编写页号;移送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规范编写页号,保持页面整洁。

(二)卷内文书目录制作规范

卷内文书目录,是按照卷内文书材料的次序编排以供查找的文书材料的目录,不是一种法律文书。登记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在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位置固定并编好页号以后进行。登记时,字迹要清晰、工整、不能潦草。

现行的卷内文书目录由序号、责任者、文号、标题、日期、页号、备注七项组成。

1.序号。序号是对卷内文书材料按照排列顺序进行的编号。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按照1、2、3、4……的顺序编排并填写,如起诉意见书无论有多少页,只能编一个序号。同类证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