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下载本文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

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严禁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i己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记要(录)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检查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3.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

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第五条 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曰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企业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一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2.曰常检查

曰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曰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曰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曰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曰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曰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部门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直属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中国石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