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 项目 4.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指南 1.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是否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常见问题 《食品安全法》未发现原辅料、半4.11 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1.原料未拆包直接进车间,第三十三条、GB 查看原料、半成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和5.1 品、成品之间是(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存在污染隐患; 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2.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2.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叉污染。 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1.生产环境有温湿度控制要有温、湿度等生产4.12 GB 14881-2013查看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根据生产要求查看生产现场: 1.是否有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记录; 求的,无必备的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者无温湿度监测记录; 2.现场温湿度不能达到要求。 环境监测要求的,《食品生产通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用卫生规范》5.1 常开启,必要时2.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有温湿度显示; 进行现场检测。 3.现场温湿度是否达到要求。 GB 14881-2013生产设备、设施定4.13 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5.2 查阅设施、设备1.应有维修保养制度; 维护保养记录 2.应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无维护保养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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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项目 4.生产过序号 检查内容 未发现标注虚假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指南 常见问题 程控制*4.14 生产日期或批号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4.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成品 在包装线上和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 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问题。 现场查看: 查看工作衣帽《食品安全法》及口罩是否按第三十三条GB 规定穿戴、是否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6.3 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1.未按规定标准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 2.车间内有与生产不相关的杂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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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指南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检验项目:(1)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电子天平(0.1g);(2)出厂检验项目水分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常见问题 企业自检的,应具5.产品检验结果 注:采取抽查方式。 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5.1 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 查阅许可要求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或卡尔费休滴定液;(3)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所对应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为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无菌和产品标准,查室(或超净工作台); 看检验设备和2.出厂检验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一般情况下,天平、试剂是否齐全。 压力锅(压力表)应具备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干燥箱、培养箱应具备合格校准证书,生物显微镜无需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为一年(压力表为半年);( 部分无法直接校验压力的进口压力表也可通过校验温度换算压力来等效校验); 3.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1.检验室中缺少出厂检验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试剂; 2.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 3.检验试剂超过有效期; 4.有毒有害检验试剂未专人专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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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指南 常见问题 1.未建立委托检验制度,未不能自检的,应当5.2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 抽查1-3批次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1.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2.从生产或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查看检验报告原件。 托合同; 2.不能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原件。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5.产品检验结果 注:采取抽查方式。 建立和保存原始*5.4 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5.3 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随机抽查1-3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查看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1.检验室中应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 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要求。 抽查1-3批次成品检查(对自检的企业适用): 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如净含量、水分、菌落1.未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 2.出厂检验缺少项目,不符合出厂检验要求。 1.检验报告不规范(如生产日期、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混淆,缺少检验依据); 2.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3.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真实或伪造原始记录。 第五十一条、GB 抽查产品出厂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报告,以及总数、大肠菌群等)应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原始数据记录 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4.出厂检验报告一般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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