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年轻化、主干专业、国际化等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第八十七条健全完善后备干部信息档案。严格后备干部的选拔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集中调整,每年一次微调;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充实;不宜继续作为后备的,应当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第八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五)不准拒绝执行上级党组织派进、调出、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在管理体制调整、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者退出现职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准要求或授意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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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准在民主推荐、竞聘、考察、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活动;

(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干部任用的酝酿、讨论情况。

第八十九条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发生

(一)对拟提拔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二)对拟提拔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对新提任的干部进行跟踪考察了解,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进行函询或者诫勉谈话。

(四)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调查其选拔任用过程,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对“跑官要官”的,应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十一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党员、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及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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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核实处理。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九十二条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中出现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选人用人决策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章 基础管理

第九十三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十四条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目标管理工作,确保处、科级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档案制度、内容建设,改善保管保护条件,提高档案管理利用水平。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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