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 年3 月1 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 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 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 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 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 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 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 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 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 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 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 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 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 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 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 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 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
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
期的批准。 2.0.21 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 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 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 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 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 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l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 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
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 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 的要求填写。
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 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 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