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12〕14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 下载本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

建筑〔2012〕141号 签发人:刘翠乔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6、各施工企业要统一组织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培训、取证工作。从2012年3月1日起,各企业可到天津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报名地址:东丽区空港物流二桥北侧华明镇;报名电话:022-84847123。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承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按本标准配置项目部各岗位人员。

二、项目部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管理负责人(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和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三、项目部岗位设置和人数配备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进行配置。其中,房屋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用基础设施和机电工程等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执行。其他工程项目部配置参照执行。

四、正副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正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专业、等级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副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专业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具备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施工员等九类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

五、同一工程项目中,正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管理岗位。副项目经理不得代行正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可兼任各专业管理岗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在职人员应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退休返聘人员须持有退休证,并签订返聘合同。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管理岗位。 六、项目部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任职,所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方可担任下一工程施工项目部成员。

七、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将项目部配置情况列入投标文件。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中配置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八、市、区(县)两级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和施工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情况,不按标准配置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九、市、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工程巡查,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现场不按要求配置项目部人员、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人员配置不符和施工管理人员脱岗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十、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

总 施工管技术施 质 安 实 材 机 造 资 民 序正项目副项目工程类别 规模 人 理负责负责工 量 全 验 料 管 价 料 管 号 经理 经理 数 人 人 员 员 员 员 员 员 员 员 员 备注 3万㎡以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用与1 公共建筑工3——程,按建筑10万㎡ 面积划分) 10万㎡以上 8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2 1 1 1 1 2 2 2 1 1 1 1 1 1 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万㎡,施工员、质2 量员、安全员、民管员应各增加1人 16 1 2 1 1 3 3 3 1 1 2 1 1

3万㎡以下 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2 公共广场等工程,按路面、桥面、广场面积划分) 8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3——10万㎡ 12 1 1 1 1 2 2 2 1 1 1 1 1 1 10万㎡以上 16 1 2 1 1 3 3 3 1 1 2 1 1 面积在10万㎡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万㎡,施工员、质安全员、民管2 量员、员应各增加1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 (包括地铁、轻轨工程) 不分等级 16 1 2 1 1 3 3 3 1 1 2 1 1 2

4500万元以下 8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排水、燃气热4 力、垃圾处理等工程,按工程造价划分) 4500——10000万元 12 1 1 1 1 2 2 2 1 1 1 1 1 1 10000万元以上 16 1 2 1 1 3 3 3 1 1 2 1 1 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 民管员应各增加1人

3000万元以下 机电 工程 (包括机电设备安装、电力、石油化工、智能5 化、环保、消防、电梯安装等工程, 按工程造价划分) 6 1 1 1 1 1 1 1 0 1 0 1 1 1 3000——10000万元 10 1 1 1 1 2 2 2 0 1 0 1 1 1 10000万元以上 14 1 2 1 1 3 3 3 0 1 0 1 1 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1 应各增加1人 注: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含多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应按各专业中配置标准高的执行,人数不累加计算。如某道路排水工程,道路部分配置标准为12人,排水部分配置标准为8人, 该工程按12人配置。

3、表中未列的其他专业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