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副本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 16.3投标书 16.4报价表
16.5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 16.6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 16.7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
16.8近三年内签订合同承接的同类性质和规模的工程施工方面的情况 16.9详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6.10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设计资料(详见5.1.2) 16.11售后服务内容及详细的技术培训方案 16.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文件应附有投标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7.2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于十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投标保证金(捌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金。未中标单位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捌万元人民币)。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并在投标文件右上角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一套含效果图等全部投标文件内容、A0展板一套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8.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A4纸打印或书写,并按规定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处应加盖投标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袋开口应加封条密封,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2016年月日 时(开标时间)以前不准启封”字样,封袋上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A、招标人: B、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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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程名称: D、投标内容:
19.2如未按19.1要求密封与标记,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9.3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应在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1.2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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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于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2开标会议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
22.3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其投标无效:
22.3.1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携带本人身份证的; 22.3.2参加开标会的被授权代表未携带授权委托书的; 22.3.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2.3.4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22.3.5实质性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2.3.6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3.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2.4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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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评标
23、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
比较授标的有关资料和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资格审查
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审查,只要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 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7.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7.2在评价与比较时根据评标方法的内容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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