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1.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8.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条 普查成果质量要求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准确。
(二)图、表、数据库上的名称、位臵与实地一致。
(三)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合乎规范,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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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名成果图,用字规范、标注清晰,位臵和图式符号准确,标注内容准确完整。
(六)地名标志设臵位臵正确,书写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考证详实、准确,资料来源明晰、可靠。
(八)地名的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考证详实、准确。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十)调查的项目、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填写等内容完备无缺。
(十一)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其中属性库和图形库实现逐一匹配,建立了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上述各项不合格的,要重新调查补充、修订。合格后,由
调查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 验收程序
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级地名普查办
进行核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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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成果上报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
汇总,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上报资料包括: (一)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数据库中的电子文档)。
(六)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八)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三条 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
局联合印发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地名普查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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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四)地名普查工作图。
(五)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会议文件、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六)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七)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八)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九)设臵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十)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十一)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十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十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十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十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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