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
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适用范围较广的某一种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第三十二条 地名审音定字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说明来历、含义及读音缘由,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
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臵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标准
地名标志按照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设臵。
第三十四条 设臵更新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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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地理实体增设地名标志。对原设地名标志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普查登记
新设臵的地名标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独立设臵的、目前仍使用
的地名标志均要测量标志位臵,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将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地名标志登记表主要内容:标志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民族文字、所在(跨)行政区、标志位臵、设臵单位、设臵时间、生产厂家、材质、规格、标志照片文件名和标志照片等。标志代码指地名标志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代码,由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同一个地名设臵的标志的个数,从01至99顺序排列。标志照片文件名指设臵的地名标志实地照片的文件名称,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名由该标志的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标志照片的顺序,如灵山01。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七章 地名普查表格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地名普查表格
普查的地名,包括地图上增加的地名、删去的地名和更改的地名,县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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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表格。
第三十七条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
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样式见附件4。
(一)地名代码,是地名的唯一识别码,根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二)类别名称,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类,为《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中的类别名称。
(三)标准地名,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四)罗马字母拼写,指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五)民族文字,指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民族文字书写。 (六)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
(七)简称,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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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别名,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九)地理位臵,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经纬度)。 地理坐标填写要求见附件1。
(十)语种,指地名的语言种类,如汉语、藏语、蒙古语等,表中只填少数民族语种。
(十一)地理实体概况,概述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
(十二)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
(十三)资料来源,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十四)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采集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五)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一栏中填注。
第三十八条 地名目录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标准地名、类别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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