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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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 第三章、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4 第四章、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5 第五章、各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6 第六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6 第七章、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7 第八章、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8 第九章、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8 第十章、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19 第十一章、关于项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19 第十二章、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制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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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株洲市规划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对项目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勘察、咨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据《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总体目标: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以项目代建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以项目部其他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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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规划建设总承包责任有限公司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项目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六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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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以代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代建项目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项目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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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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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和各项目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八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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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单位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应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

第五十条 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代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代建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详细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单位内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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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复和单位的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章 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代建项目不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代建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其中应包括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 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各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

第六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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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和管理创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给单位带来明显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6.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的。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的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

触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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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株洲市规划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中“各单位”是指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队伍。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规划建设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持安委会及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会议,签发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重要奖惩。

3.审定并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统筹组织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协助总经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协助总经理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资金。

7.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8.组织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组织对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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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组织建立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

3.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4.组织建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和培训体系。 5.组织制订处置重大安全隐患和应急抢险中的技术方案。 6.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特殊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组织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技术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

(四)、综合部财务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5.负责企业经济核算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6.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7.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体系,统筹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8.组织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案。 (五)、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监管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并具体实施。

3.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并督促实施。 6.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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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8.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9.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0.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月”、现场观摩会,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1.组织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12.实施应急预案,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综合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体系,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 4.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落实。 5.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 6.组织并参加对项目管理和下属各单位的安全教育。 7.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8.参加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特殊防护设施的验收。 9.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10.组织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进交底和演练。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综合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编制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 2.编制对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的管理制度。 3.组织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评审、专家论证。 4.督促施工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进行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参加设备的安全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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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特殊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建立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管理台帐,做好方案策划、编审、论证工作记录。 8.参加应急救援,提出应急的技术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综合部工程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编制、检查、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的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5.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实施相应的抢险抢救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四)、综合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监督检查企业及参见单位的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4.负责制订、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对现场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6.监督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使用。 7.审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案。

8.参与分包单位选择考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提出评价意见。 9.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专家论证。 10.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11.组织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12.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13.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4.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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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16.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17.掌握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五)、综合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订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安装拆除、使用管理规定。

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各类安全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所有料具用品均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规定,并组织进场验收,负责采购本单位劳保用品。

4.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5.参加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提出评价意见。 6.参加应急救援,负责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参加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综合部合同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根据安全生产措施核定安全生产投入数额。 2.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严格审核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履约能力,审查分包合同、法人委托合法合规性,分包合同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内容。

3.对工程项目进行制造成本核算时,应明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4.在进行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时,按规定扣除分包单位由于违规、违章的罚款款项。

(七)、综合部项目前期策划、报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加应急救援,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相关单位如实相报真实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三、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各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其他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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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七、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各单位应对于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牵头组织开展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二、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安全总监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抽查,并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随机对所属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巡检;各项目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每次检查应有考核、评价结果,撰写检查报告。

四、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阶段生产特点等对施工现场适时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突击性安全检查。

五、各项目检查发现所属项目存在隐患和问题,由受检单位、项目经理落实整改,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或者安全总监监督并验证整改情况;由院级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代建项目负责人落实整改,院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验证。

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根据记录的信息,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七、安全检查应建立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和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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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八、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应进行登记外,检查单位还应向受检单位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受检单位对安全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期限完成整改。

九、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受检单位没能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中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罚款单由代建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签发,一式三份,受罚单位一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所罚款项由财务部门从项目工程款或有关责任人合法收入中扣除,同时列入财务安全专项帐户。

五、各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项目经理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巡检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有处理措施。

三、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特点开展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四、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相关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落实整改,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

五、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该项作业。

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六、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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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项目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项目部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公司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政府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项目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项目经理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六、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2、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3、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公司级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每周召开一次,可和项目周例会一起召开。

二、安全生产例会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应包括各参见单位(施工单位、其他专业分包队伍)有关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例会要适时研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落实好安全奖罚。

四、安全生产例会要履行签到手续,对会议内容和形成的决议要留有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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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二、不实行总承包的,代建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进行确认,分包单位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

三、与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立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安全教育与持证上岗管理,现场防护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权利、责任与义务。

四、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代建项目部管理的,代建项目部应视情节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代建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现场,并应要求给予代建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代建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代建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给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见条例第十章)

六、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代建项目部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应包括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管理工作中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各级施工管理人员。

二、各项目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定期进行考核。

三、工程项目经理部副职以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的考核,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经理确认,每月进行一次。项目经理的考核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经理确认,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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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进行一次。公司有关领导、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经理确认,每季度进行一次。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为各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及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考核要有详细记录。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执行安全生产奖罚的重要依据。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

一、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管理工作。

二、接受继续教育,充实提高业务素质。

三、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C类以上证书后,方可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按期检验,复审。适时接受继续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四、安全员应恪尽职守,勇于工作,敢于制止、纠正违章行为,为施工安全倾尽全力。

十一、关于项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一、各项目部必须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现场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过程监控,坚持“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使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场所、作业条件、生活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三、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必须张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示标记。

四、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内主要运输通道必须进行砼路面硬化处理,现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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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也应做硬化或绿化处理,减少现场扬尘。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内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六、督促并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设置标识牌。砂、石料场周边要设50cm高实体围档,上面应进行苫盖。

七、督促并检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高层建筑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65mm,并应设加压泵和泵房。

八、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各区域应设置导向牌。施工区域内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九、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安全帽佩戴管理,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

十一、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三无产品。

十二、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

无论是新开工项目还是复工项目,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在开、复工前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就现场的管理制度、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现场施工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能否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需要等相关事项,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验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严禁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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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流程图

1、开、复工报告流程

开复工 报告 项目自检自查 符合安全条件 填写报告 代建监理单位 整改 不符安全生产条件 监督部门复查 复验合格 严禁开、复工 监督部门备案 准予开复工 2、设备安拆管理流程

设备 安拆 管理 项目自检自查 符合安装条件 填报通告单 监督部门复验 责任人整改 不合格 退场 监督安拆操作 现场旁站监控 监督部门 整改建议 安装拆除完成 监督部门备案 3、教育培训工作流程

教育 培训 代建负责人组织 安全员协调 教育培训 实名制登记 教育资料收集 受教育者签字 教育资料存档 4、检查验收工作流程

检查 验收 代建负责人组相关人员检验 现场隐患 “三定”整改 安全员 主管 分包协查 下发整改通知 施工单位整改 填写验收资料 资料收集存档 安全员督验 5、奖罚处置落实流程

奖罚 处置 工程量核审单 应付款核算 相关部门意见 奖罚单据汇签 代建负责人确认 财务核定执行 6、安全协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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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协议 安全协议编制 分包商签章 副总经理审定 加盖法人公章 安全部门备案 监督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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