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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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 (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
(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 (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 (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
(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
(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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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七条[转贷银行职责]转贷银行作为财务代理或自主转贷项目的贷款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向财政部门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二)向财政部出具接受贷款项目转贷委托确认书(附件三); (三)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四)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审核有关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六)向债务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及转贷协议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按时足额对外偿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垫付;
(八)按规定管理提前还款资金;
(九)按规定将资金提取、支付、贷款偿还和对外垫付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十)按规定做好债务统计和预测工作,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十一)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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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债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转贷协议、再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 (二)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
(三)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债务统计有关数据;
(四)会同采购公司及时将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的变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五)配合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的管理工作;
(六)将影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
(七)妥善保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对设备实行出租或产权变更的,在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前,应当先征得转贷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转贷委托
第九条[转贷银行资质]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十条[选择转贷银行]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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