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节能建材厂可研报告 下载本文

1988年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国家土地局等联合组成全国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联合发出《在框架结构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限制使用实心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和法规。在上述工作的推动下,国务院于1992年发出了《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在该通知推动下,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均制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积极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些地方已将这项工作内容当做地方行政官员政绩进行考核。

1999年12月13日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建住房[1999]295号文《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今年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墙改办已明确发文规定在全国的大中城市中继续进行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并且各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已制定出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的政策或政府令。1999年12月7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设部建材行管发[1999]330号文《关于发布推荐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符合GB13544-92、GB13545-92技术性能的要求,年单条线生产能力在3000万块标准砖以上生产能力的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在有煤矸石、粉煤灰和页岩的地区,应尽量用此类产品,少用或不用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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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制品。

国务院1996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在此文件精神指导下,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材局1998年发出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8]80号),文中指出:“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是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文中第五条指出:“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用”的原则,进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指出:“大力推广已粉煤灰为原料的建筑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1999年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又联合发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9]0115号),文中指出“粉煤灰砖生产以烧结为主,重点推广全粉煤灰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要向高技术方向发展,主要发展高产量、多空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承重多孔砖,或带有外饰面的清水墙砖。为此要加强原料的均化处理??积极发展硬塑、半硬塑成型和轮窑干燥与焙烧连续作业的全内燃一次码烧工艺,提高机械化和半自动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05年大城镇新建采暖住宅建设要在1981年住宅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达到降低能耗的50%的要求;201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降低能耗的30%。现在又提出三步节能的目标,要求非采暖地区的住宅建筑,也应贯彻节能的方针,制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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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采取节能措施。”

到2005年,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30%,到2010年提高到35%。

2001年10月10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源[2001]1021号文颁发了《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十五规划中发展的重点是:“烧结砖: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江河(湖、海)淤泥,生活、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材料的非粘土资源的烧结多孔砖。要求达到四高,即高掺量(掺废渣量30%以上),高空洞率(孔洞率25%以上),高强度、高保温性能,同时还要满足自装饰效果的要求。”该通知中还指出:“有煤矿和火力发电厂的地区,应积极发展高强度、多孔率、高废渣掺加量、高保温隔热性能的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粉煤灰烧结空心砖······

1997年X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84号政府令,明文规定在近几年限制实心粘土砖在建筑市场上使用。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强行推广,主要内容是2000年大中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在2002年省内其他城市也将禁止粘土实心砖进城,在2008年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大力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新型墙材,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生产新型墙材。作为减少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前提,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必须能满足市场要求。因此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势在必行。

2001年12月1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198号文颁布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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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于2001年12月1日益国经贸资源[2001]624号文转发了上述通知,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给予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材产品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粘土实心砖、瓦的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

1.4项目建设的目的及意义

1.4.1墙体材料革新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

国务院于1992年就颁发了国发[92]66号文件,提倡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砖的生产。以后又陆续发布了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各项优惠政策,随后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也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等。按照这样优惠政策的规定,利用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材料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可不缴纳墙改专项奖金,只要粉煤杰在原材料中的使用量达30%,可长期免增值税,投产后五年免所得税。如引进国外关键设备和技术者,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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